駁回「佔中九丑」上訴 彰顯司法公義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2014年違法「佔中」,「佔中九丑」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的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在4月30日頒下判詞,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駁回他們的上訴,戴耀廷需繼續服刑,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彰顯司法公義。上訴庭認為,雖然佔領區的地點與被告計劃時有不同,但同樣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定罪穩妥 大快人心
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佔中」並非計劃作出妨礙,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並透過自我犧牲去爭取民主,又認為籌備之時「三丑」曾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另外,有其他代表上訴人的律師表示「佔中」發起人在「佔中」時已起不到帶頭作用,僅屬支援角色。
上訴庭認為,針對「佔中三丑」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沒有含糊不清、重複或不確定之處,控罪指控「三丑」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之間,與其他人一同阻塞中區一帶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即使佔領的地點是金鐘添美道,而非計劃的中環遮打道,但不代表「三丑」放棄原先的佔領計劃,而兩個地點鄰近,故此同意原審所指本案的「佔中」計劃只是原本計劃的修改版,而被告的協議是在中環或附近一帶阻路以作出公眾妨擾。
對於上訴人質疑,佔領造成的不合理阻塞,並非「佔中」達成協議時可以預期,上訴庭不同意。判詞指出,在正式宣布「佔中」前有達18個月醞釀期,該段時間曾進行商討等,而當時預期「佔中」會有3,000至10,000人參與,所有被告在宣布「佔中」前,都能預計到佔領的後果,正如原審所指,當時已有人潮佔領道路,而「三丑」是想乘勢開展運動。有鑒於運動籌劃達18個月、宣布「佔中」前添美道的情況,法庭無法接受被告不是明知而串謀作出公眾妨擾,9名上訴人應該在當年9月28日宣布要「塞爆」中環和金鐘前,已經得知佔領添美道的成果。
對於「佔中三丑」爭議單是他們3人無法構成公眾妨擾,上訴庭指,在正式宣布「佔中」前,大量人力物力已經投入,如果說他們三人無法串謀妨擾,會是奇怪的想法。上訴庭又認為,「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的控罪合憲合法,看不到任何原因,在普通法下該控罪不應存在。
「佔中九丑」打着「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的幌子,違法「佔中」。他們是始作俑者,沒有按照「違法達義」的基本原則去認罪,反而去抗辯,實際是言行不一致。法庭裁決穩妥,他們罪有應得,大快人心。
被告態度沒有悔意
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聆訊時表示如果「佔中」被指控「串謀妨擾公眾秩序」,將會對今後的和平集會活動及言論自由產生寒蟬效應。
「佔中九丑」之一的陳健民大放厥詞,表示憂慮控罪有損公眾集會權利,又「抵賴」解釋當初選擇抗辯是因認為控罪不適合,也認為法庭應該對於公民抗命案件盡量輕判。
一直以來,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陳的所謂打壓集會、言論自由之說,完全顛倒是非,根本是一派胡言。誠如上訴庭指出,戴耀廷等人對違法「佔中」為公眾帶來的不便沒有悔意和歉意。
另外,陳健民又打「悲情牌」,聲稱是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會先與律師研究,並要考慮「資源問題」,因現時仍有抗爭者需要支援。
香港是有一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確保所有合理理據提出法律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奉勸市民不要墮入他們的所謂「眾籌」陷阱,白白浪費了自己的血汗錢,避免被人「落格」或私相授受而養肥了一班「偽爭取民主自由」的法律工作者。此外,眾籌所得的金錢流向應該如實向公眾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