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呃綜援分期還款30年

  【本報訊】一名七旬百病纏身老翁為了協助一對年幼子女儲錢,在兩年多內騙取社署綜援金及傷殘津貼共二十七萬多元。東窗事發後,事主與社署達成協議,每月還款七百零五元,分三百九十期清還,即還款期長達三十年。不過,老翁仍被控以一項欺詐罪名,他早前後悔地承認控罪,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一年。但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年紀大兼家境清貧,他又百病纏身,不忍心將他判監,最後以緩刑兩年處理。

  被輕判緩刑兩年

  裁判官說,涉案的二十七萬元,被告「一毫子都唔應該有」,此案涉款龐大,犯案時間長,考慮到被告年老才判以緩刑。裁判官判刑期間曾多次批評,社署與年邁的被告訂定超長還款期是不切實際的行為;早前裁判官還說,社署既然已與被告私下和解,「不如唔好告」。

  年老被告劉自安(七十四歲),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涉於○一年一月至○三年七月意圖詐騙並藉欺騙,即向社署訛稱資產總值,而誘使社署接納他的社區綜合援助金申請,導致他自己獲益,即社署向他發放社區綜合援助金。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患有多種老人病,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高膽固醇,妻子則任職散工,兩夫婦並育有一對分別十五及十七歲的子女,懇求法庭開恩輕判。

  控方庭上透露,被告遭揭發騙綜援後已與社署訂下還款計劃。育有一對只有十五及十七歲子女的被告,現時僅靠每月一千七百元傷殘津貼及由妻子當散工維生,他自○六年六月起開始每月還款七百零五元,現時已繳一點五五一萬元,尚餘二十五點九六萬元待清還。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一年十月八日至二○○三年三月七日期間,每個月領取綜援六千八百至一點四萬元不等,另領取傷殘津貼每月一千二百元,在兩年半時間內,合共騙取逾二十七萬元。但按社署規定,領取綜援人士的資產上限,銀行存款不可超過七點七萬至八點五萬元,而被告在上述領取綜援金期間,銀行存款平均為八萬至十一萬多元,超出社署標準。

  為「多個錢傍身」

  其後,社署接獲投訴而揭發案件及進行調查,有人承認為了「多個錢傍身」,才會鋌而走險犯案。及至二○○六年,被告與社署達成協議,願意分三百九十期還款,每月償還七百零五元,亦即要在三十二年半內還清欠款,估計被告在一百零六歲前仍要還錢給社署。因此裁判署法官在庭上曾質疑社署的處理手法,指社署既與被告達成還款協議,為何又對他作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