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重恩涉騙稿費脫罪
圖:何重恩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本報訊】香港電台高級節目主任何重恩於六年內安排母親黃玉珊為節目撰稿及搜集資料,得到四十點五萬元酬勞,卻涉嫌因為沒有申報兩人關係,遭廉署拘控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的罪名。案件經在區域法院審訊後,何重恩昨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主審暫委法官阮偉明裁決時,認同何在案發時沒有刻意隱瞞自己和母親的關係,成為案中一個關鍵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裁定控罪不成立。
阮官的裁決,令何重恩成為港台人員一系列涉嫌瀆職案件中,繼港台前唱片騎師李慧娜後,另一個經審訊後成功脫罪的被告。
敗訴的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的裁決,將會研究判詞。港台發言人則不願評論案件。何重恩在庭外表示,希望可以盡快返回工作崗位,繼續為市民提供服務。
阮官裁決時指出,所有證供都不能毫無合理疑點的確定,沒法指出是被告主動僱用母親提供自由撰稿服務。此外,控方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沒有向上級曾智華透露與母親的關係。同時,證據亦顯示何的母親早在一九九八年便開始為港台提供服務,而被告之後才替母親填寫申領稿費表格。阮官認為,本案存在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判處被告該項罪名不成立。
何可得全數堂費
法院昨日作出何重恩無罪的裁決後,辯方更提出堂費的要求,控辯各自陳辭爭取。其後阮官突然說,不明白廉署為何不找何重恩當時的直屬上司曾智華落口供及作為控方證人,若果早期有這工夫,廉署可能可以作出不提出檢控的決定。
阮官其後按照上述的判斷說,廉署雖然聲稱自己的證據已經充分及有力,而控方也認為被告作出合理懷疑的行為,但基於何重恩的行為沒有令人懷疑的地方,所以判他得回全數堂費。
現年四十七歲的何重恩,原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案發在何重恩擔任港台節目主任期間。
該項控罪稱,被告身為公職人員涉嫌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年七月十九日期間,於節目「晨光第一線」的製作中,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在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