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刺」「配」到「刺配」/陸茂清

  電視連續劇《水滸傳》中,多個英雄好漢臉頰上刺着字,直至招安為朝廷命官了仍無法消除,這是他們逼上梁山前被「刺配」留下的「罪犯標記」。小說《水滸傳》裡林沖「刺了面頰,量地方遠近,該配滄州牢城」;楊志「刺了兩行金印,發配北京大名府」;武松「刺配二千里外」等等皆是。

  刺配原是兩種不同的刑罰,一謂「刺」,一謂「配」,五代後晉時,兩刑合為一體執行。

  刺,即刺面,紋面烙刑,就是在犯人的面額上刺字,因刺刻的字染為黑色,所以又稱墨刑、黥刑。

  這一刑罰源於原始社會末期,西周時列作了「五刑」之一。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制定刑法,其中刺面居於肉刑之首,並規定了刺字的部位:一為面頰,二為額之中部,三為顴骨。

  公元前一六七年,漢文帝詔令廢止包括刺面在內的所有肉刑。原因是刺面使人「終身不息(生)」,「痛而不德」;若是冤獄錯判,更是永遠無法糾正。

  五代十國時後晉天福年間(公元九三六年至九四一年),晉高祖石敬瑭恢復刺面之刑,且有了「發明創造」,就是將「刺」與「配」合為一種刑罰。

  配,把犯人發配去外地或邊遠服役,即流刑,又稱流放。

  在秦朝以前,流放是一種較輕的刑罰,以後漸次升為重刑。自北朝的北齊始,流刑成為「五刑」中的一種,係僅次於死刑的重刑,以後的隋、唐、宋、元、明、清各代沿用此刑。

  北周以發配距離的遠近分流刑為五等:流放衛服的,離京都二千五百里;流放要服的,離京都三千里;流放荒服的,離京都三千五百里;流放鎮服的,離京都四千里;流放藩服的,離京都四千五百里。服,指王畿以外的地方,視距離遠近分為五等,以五百里為率。

  凡是處以流刑的,到流放地後,並非監禁了事,而是有的服勞役,有的補充軍伍戍邊,「充軍」之稱即源出於此。

  石敬瑭恢復刺面附以流刑,將兩種刑罰加在一個犯人身上,開創了我國古代刑法史上「刺配」的先例。宋代沿用之,「既配其人,且刺其面」,一般刺配沙門島,即使遇天下大赦也不開釋,直到死在刺配地。宋太宗繼位後,定凡盜竊滿五貫的即處以刺配,受刺配刑罰的因此多不勝數。

  宋以後,刺配刺字的部位、深淺又有規定。如盜竊犯刺環形於耳後,重罪刺面部;發配牢城的,刺字五分深,發配沙門島和遠惡軍州的,刺字七分深。

  從電視劇《水滸傳》看出,宋朝刺字呈長方形,金黃色。小說《水滸傳》中對此有載:楊志「刺了兩行金印」。

  元朝時偷竊者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頸項;強盜初犯就刺頸項。清朝又有新規定,且滿蒙高人一等,刺配也有照應:旗人刺臂,漢人刺面,刺面在鬢之下,頰之上,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逃犯刺左,餘犯刺右。所刺內容包括罪名及發配地,刺滿漢兩種文字,字方一寸五分,畫闊一分有半。又法定判以刺配的犯人,其妻妾,應跟隨遷居至流放地。

  刺配使受刑者飽受皮肉楚痛與心靈創傷,到死抹之不去,又連累家眷終身,堪稱殘酷。清朝末年,眾多朝野人士以刺配不仁不德,籲請廢除,清廷算是順應民意,宣統二年(一九一零年)頒行的《大清新刑律》內已不再見,盛行了千年的酷刑「刺配」終於宣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