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協作助「更生人士」/□宇文靜
對弱勢社群的關注是文明社會的責任。所謂弱勢社群,指的並不單單是貧困的群體,也包含了因為行差踏錯而被法律制裁之後,重新走上社會的群體,這樣的群體被冠以「更生人士」稱謂,其中以青少年最受關注,能否讓他們獲得更生,很大成分在於社會能不能扶持他們一把,成為導致他們未來人生路是健康朝氣還是重投火坑的關鍵。
告別過去勇闖前方
受過法律制裁的「更生人士」,特別是青少年,重回社會的第一要求是希望能夠獲得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過往社會對於這種人多採取慎用態度,認為要他們改變本性頗為困難。然而,看這些「更生人士」可否重新踏上人生路,首先的決定因素在於社會的接受程度。因此,團體、企業願不願意為他們提供就業機會,願不願意用正常眼光看待他們,是一道至為關鍵的門坎,也成為他們再踏足社會能不能容易跨越的因素。願意並且能夠在他們重回社會的時候給予扶持,對挽回一個有價值甚至有發展前途的人可以起決定性的作用,雖然採取不接納態度社會也不能責難,但無疑等於把這個希望更生的群體推向反面,令他們抱怨難以得到社會接納而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可喜的是,扶持這些「更生人士」有越來越良好的社會風氣,不但企業樂於提高幅度聘請他們,市民也對他們褒揚有加,從而促使更多「更生人士」踏上正途,揮手告別自己不堪回首的過去,投入未來的積極人生。
據一些社會問題專家意見,「更生人士」能否牢固地重回社會,關鍵要有三方面因素支持:一,能夠在重投社會不久便獲得一份正職,令他們感受到社會的重視和尊重,從而產生一種自責過往錯失的心理,令自暴自棄心態迅速消失;二,家庭能夠提供照顧及保護作用,令他們感受到小範圍的實質性溫暖;三,社群的支持是一股巨大力量,對過往同樣帶着有色眼鏡看待的親友鄰里,「更生人士」可以感受到一種與別人平起平坐的氣氛,從而產生與之競爭的活力。
三方面因素集中到一點上,看的就是團體、企業能否接受並聘請他們。有調查數字反映,香港這方面的表現一直呈積極趨勢,2004年願意接收「更生人士」的企業大約一百多間,到目前已經達到四百多間,增幅達四倍,由於接納「更生人士」的企業看到他們真心融入社會,希望踏上人生新起點而顯得工作落力,更因為有了較寬容和正常的心態而創造出不少成績,企業進而重用和信任他們,令良性的互動關係呈現喜人局面。
官民扶助重上征途
配合社會的積極回應,民政事務總署不久前推出「夥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擔當了引導的角色,計劃包括了「曙光維修互助計劃」、「展覽全方位」和「有糉計劃」三方面內容。其中「有糉計劃」由飲食行業合辦,主辦機構表示,如果「更生人士」學會製糉技藝,並成功通過測試便可獲頒發及格證書,證書令他們可以在業內更容易找到工作。此外,不少「更生人士」在囚期間參加過懲教署提供的美容、園藝、清潔技能、廚藝包點、服務技巧等方面的培訓,由是掌握了一般或初級的技術,也令他們在重投社會的時候具備了適應團體、企業最基礎要求的能力。
香港每年有二千八百多名囚犯獲釋之後要接受法定監管跟進,超過九成人能夠在一個月內成功找到工作,雖然其中兩成人需要由懲教署更生事務科協助,但高達七成人可以憑自己力量走上社會尋求工作而且順利獲得聘用,說明了社會在對「更生人士」的態度上有了很大的轉變,再也不視他們為社會負累。有一個現象值得關注,接受「更生人士」的企業多數為快餐店、洗衣店、搬運公司和美容院等。這些企業的接受做法有兩方面:一是主動聯絡懲教署,提供適合的職位空缺予「更新人士」;一是對於主動上門求職的「更生人士」沒有採取迴避或者排斥的態度,而是在與其他應徵者一視同仁之下,視工作能力及對企業需求的適應性而決定聘用與否,做法令不少「更生人士」感覺到自己受尊重之外,也感受到懲教署對他們提供的培訓課程的重要,從而對自己走過的那一段不堪回首道路有更深刻的反省。
民政事務總署的「夥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已令不少「更生人士」獲得重新踏上新生路的階梯,計劃的三方面內容已起着正面積極的影響力,據說已經有更多團體、企業表示加入計劃,接納「更生人士」,承擔團體、企業對社會的責任。
自立自強大家得益
最近有一個關於這方面內容的論壇,探討社會如何面對「更生人士」採取更積極措施,協助他們更快更好地融入社會。論壇的正反兩方面意見都十分有見地,正的方面認為應盡快讓「更生人士」獲得一份穩定工作,令他們意識到從此可以從「自立」走向「自強」,進而建立「自尊」和「自信」,既令他們得益,也令社會和諧。反的方面則在於不排除目前還有一些離開囚房的人,不願意認識自己對社會、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和破壞,繼續以對抗情緒看待今天、回望昨天,面對社會、法律對他們的懲戒依然怒氣未消。因此,他們雖然人離開了監房,但心仍留在監房中的那種被囚禁的不滿之中,對於社會任何善意的舉動和幫助,都賦予不信任的眼光和態度。如何解除或者第一步減弱他們的對抗情緒,做法有兩種:一是努力鼓勵他們看到社會光明和進步一面,感受他人的善意和關懷,從而扭轉自己的負面看法;二是在他們再次對社會造成衝擊或破壞的時候,以法律制裁的方法讓他們重投鐵窗牢房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