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法團欲趕狗/狗主入稟反獲賠
【本報訊】飼有一頭金毛尋回犬的一名居於美孚新邨住戶,被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屋苑管理公司指控違反依公契訂立的屋苑規則。住戶不服,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頒令該規則無效,昨獲判勝訴,並獲賠償八千元。
案中原訴人為居於美孚新邨第七期的住戶曾志明,與訟人分別為滙秀企業有限公司和美孚新邨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原訴人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美孚新邨的管理公司滙秀企業九三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制訂的美孚新邨住戶手冊,其中大廈管理規則第三條無法律依據和效力。該條規則稱,住戶不可飼養任何犬隻,失明人士的導盲犬要在特殘情況及事先獲得管業處批准才可飼養。曾志明於是要求管理公司和美孚新邨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廢除該條款。
暫委法官黃篤清昨在判詞中指出,大廈公契指明住客可自由享用自住單位,認為當中包括養寵物,以及自由進出公共地方;黃官說,養狗一定要帶狗隻外出散步,故此養狗住戶亦有權帶狗外出。
法官表示,大廈公契大於屋苑規則,所以屋苑規則無效。法官說,若住客養狗不滋擾他人,就不能被視違反公契有關規定。法官同時因為管理公司半夜拍門及在原告家外徘徊,裁定管理公司對原訴人的家人造成心理壓力,判處與訟人需向原訴人賠償八千元。
據原訴人曾志明在美孚新邨居住逾二十年,四年前朋友贈送他一頭名為「Boy Boy」的金毛尋回犬,自此一家四口非常疼惜「Boy Boy」。惟自他飼養「Boy Boy」後,業主立案法團已向他發出最少八封律師信,稱根據住戶守則,業主不能飼養寵物,着他盡快帶走「Boy Boy」。
退休前從事法律界的原訴人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曾說有人不時在他住所門外大叫,疑企圖引「Boy Boy」吠,藉此投訴。視「Boy Boy」如家人的曾志明自稱「忍無可忍」,決定先發制人入稟區域法院,向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