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雪貪2.6億判死緩/民意不服
圖:石雪在庭上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張建星、見習記者陳金梅海口十八日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國金融第一案」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維持原判並核准石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激起民眾熱議,很多人都表示難以接受。
據了解,1991年至2002年,石雪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另外偽造金融憑證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
2008年1月8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並罰,判處石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石雪本人對處判結果不服,當庭表示上訴,而海口中法院也以對石雪犯貪污罪判處死緩量刑畸輕,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抗訴。2008年7月9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於近日宣布「石雪貪污案」維持原判。
依照中國《刑法》,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者,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此次貪污公款2.6億,挪用公款1.19億餘元,刷新新中國成立以來金融貪污金額記錄的石雪卻被判死緩。
針對此案判決,有言論指,「如果貪污10萬判即行死刑,2.6億判死緩,中國未來的貪官們又何苦甘於『清貧』」?甚至有評論稱,此判決反映着貪官(包括那些未發現的貪官)在體制內的博弈能力的逐漸增強,是死刑的廢除率先在部分貪官身上得以實現,正義的「邊界」在節節退縮。
對此,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潭兵今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石雪運氣好,遇上一個寬容的社會,現在中國多講人性化的處決,包括許多國家都不主張用死刑,這是中國司法進步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