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稱呼「殘疾人」? / □湯國基
對生活障礙者,我們習慣稱「殘疾人」,在一些人的日常口語裡,更習慣稱「殘廢人」,但從現代文明禮儀的角度看,這樣的稱呼都是很不恰當的,缺乏對生活障礙者應有的尊重,尤其是稱「殘廢人」,更會讓一些生活障礙者像針扎一樣地難受。
有人認為,在漢語裡「殘廢」和「殘疾」原來都是中性詞,都不帶有歧視的意味,並舉有的詞典還用「殘廢」來解釋「殘疾」為例,說明「殘疾」就是「殘廢」,兩者都是指的肢體、器官或其他功能方面的缺陷。因此認為,不論是稱「殘疾人」,還是稱「殘廢人」,都不帶有任何貶義和歧視的意味,並不需要另換一種稱法。
其實,這些人都是從自己的角度,即從無生活障礙者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
一個「殘」字刺痛自尊
倘若換位思考一下,假如你自己就是一個生活障礙者,人家直接稱呼你是「殘疾人」,你的感覺又會如何?如果稱你是「殘廢人」,你會不會怒形於色?假如你下身癱瘓,或是雙腿被截,坐着輪椅出現在公眾場合,這個時候如果有人說了句:「給殘廢人讓路」或是「給殘疾人讓路」,即使說這話的人本是一番好意,你心裡肯定也不是滋味。因為一個赤裸裸的「殘」字,會深深地刺痛你的自尊,而「廢」字,更會讓人聯想到無用……稱你是「殘廢人」,你就會想到這是人家把你看成是一個無用的人,稱你是「殘疾人」,你也會感到你的自尊受到了肆無忌憚的傷害。人家喊出一句「給殘廢人讓路」或是「給殘疾人讓路」,那路讓出來了,你也會認為那讓的行動中,包含了對你的憐憫和輕侮,而不是關愛和尊重。
這就是人性的軟肋,當你在某方面存在缺陷的時候,你就會對自己的缺陷變得非常敏感。
曾發生過這樣兩件讓我們不得不深思的事。
有位作家曾在一家權威大報上無意地使用了「殘廢人」來稱呼生活障礙者,結果遭到了大批生活障礙者的激烈反對,後來那位作家不得不在那家報上公開道歉。
有個民營企業家專為生活障礙兒童辦了所學校,取名為「××殘疾兒學校」,結果沒有一個生活障礙兒童願意入學,直到改了校名之後,孩子們才肯入學。
在英語裡,我們所稱的「殘疾人」是用「a disabled person」來表達的,它的字面意義為「能力上有缺陷的人」,因此,譯為「生活障礙者」比譯為「殘疾人」,不僅更為人性,也更為準確。
在日本和韓國,人們在交談中忌談人的生理缺陷,不說人家是瞎子、聾子、癱子、瘋子和啞巴,而稱這些人為「身體障礙者」、「心智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或者區別稱呼:稱盲人為「眼睛不自由者」,稱聾人為「耳朵不自由者」,稱癱瘓者為「雙腿不自由者」……日本有部專門保護生活障礙者的法律,就叫《身體障礙者法》。
在歐洲和北美諸國,盲、聾、啞、癱、瘋等人群也都被稱為「生活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其中以稱「生活障礙者」最為普遍,最為流行。
從立法上改變稱呼
在我國的台灣,也是把盲、聾、啞、癱、瘋等人群稱為「生活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如新華社曾在2005年9月23日發布過一條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訪問團到北京參觀訪問的消息,該消息稱:「以趙守博為團長的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訪問團一行於22日抵京,開始對大陸進行為期一周的參訪,中國殘聯主席鄧樸方23日上午會見了訪問團全體成員。」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關愛弱者就是關愛自己,尊重和關愛弱者是文明的體現。是真正以人為本的體現。但以人為本的尊重和關愛,不應該只是喊幾句空空洞洞的口號,而應該體現在日常生活的細節中,譬如對人的稱呼中。
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公布,我國現有程度不同的各類生活障礙者共8300多萬人,佔全國人口的6.34%,這是一個龐大的人群。因此,不論是從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出發,還是從國際交往出發,我們都應該改稱「殘疾人」為生活障礙者。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建議首先把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改稱為生活障礙者聯合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障礙者保障法》,只有從生活障礙者自己的機構和立法上改變稱呼,才能帶動整個社會改變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