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明年擬推新期權


  圖:港交所表示,自訂條款指數期權是以恒生指數及H股指數為基礎的期權合約

  港交所(00388)昨宣布,計劃在明年首季推出自訂條款指數期權,惟有關新產品須得監管機構批准方可作實。市場人士認為,有關產品吸引力一般,預料短期難以受到市場歡迎。

  港交所表示,自訂條款指數期權是以恒生指數及H股指數為基礎的期權合約,特色是可按市場參與者要求自訂行使價及到期月份,而有關合約須經大手交易買賣。目前,部分行使價及到期月份的場外合約大宗交易,已在港交所旗下衍生產品市場內以大手交易執行,港交所望能藉提供靈活的期權合約行使價及合約月份,進一步擴大該市場。

  港交所又稱,推出自訂條款指數期權,可為場外市場參與者提供具吸引力而可減低對手風險的選擇。該所解釋,利用場內期貨合約對沖其場外期權合約持倉的場外參與者,如將相關持倉轉至港交所執行,其抵押品及按金運用的效益會大為提高。港交所相信,提供自訂條款指數期權將能吸納更多場外交易到其大手交易機制下,有助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及市場深度。

  市場人士認為,場外交易是企業間的商業行為,其交投量及金額向來遠高於場內,原因是大部分企業不想公開有關的交易細節。他又說,雖然在某程度上,港交所提供風險較低的交易環境,惟要吸引企業採用此新產品,建立品牌及信心最為重要,預期新產品可能還需多年時間,才能為市場接受。

  自訂條款指數期權的部分主要特性包括:系列只會在有交易所參與者按指定程序及準則提出要求時設立;行使價須為完整指數點;到期日必須是任何一個曆月的最後第二個營業日;如市場已有相同的行使價及到期日的標準系列,自訂條款指數期權系列將不獲開設;交易必須透過大手交易執行,並且不少於100張合約;不設莊家服務,交易只限於透過大手交易執行;交易所費用、證監會徵費、交易時段、行使方法及結算方式均與標準系列相同;持倉限額及申報規定亦與標準系列合計並與標準系列水平相同;及交易所已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確保結算所的穩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