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光緒年間的火籤\陳逸民


  火籤,也就是古時候的逮捕證。古代官府要促拿犯人,縣官就把火籤交給差役,作為拘捕的憑證。火籤上一般都會寫明犯罪事由、犯罪人姓名、執行時間以及執行差役的姓名等等。因此,從格式和內容來看,火籤似乎比現代的逮捕證更為詳盡。但是,由於封建社會司法和行政的一體化,縣官既是一縣的行政長官,又是司法首腦,火籤上的內容也往往同時包含執行和判決兩個方面,從而反映了封建法律制度缺乏程序化這樣一種不民主狀況。

  我收藏了一份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安徽績溪縣的火籤,它既是封建社會司法實踐的真實寫照,也真實地反映了滿清晚期徽州農村的實際生活狀況。

  這份火籤縱38厘米,寬23厘米,行文自右至左書寫。火籤的右面用框標出正文,其內容如下:

  正堂加十級  文  為催提事,照得

  丁地錢糧,例應畢□□款不應拖欠。

  並查各年舊欠為數甚鉅,合亟催提。□□仰役,督同圖差地保迅即催令後向各稅戶,速將所欠錢糧定限五日內盡數清完。如敢再抗忤即帶縣以憑枷示比追×役,毋得擾延干批。火速、火速!

  正文框的右面是這樣一句話:「計開拾五都抗欠三十二年各稅戶」然後是17戶抗欠稅戶的戶主名單,戶主名單下有分戶的則寫明其他人的名字,其中3戶是農村社團的抗欠戶,分別是「張飛會」、「雲山文會」、「春分會」,其下面則註明有關人士的名字。兩行名字下面才是各戶所欠的錢糧數字。

  火籤的日期為:「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面是「差吳得、周仁准此」。蓋有績溪縣大印。

  火籤正文油印,其餘文字為毛筆書寫,而定限日期,火籤簽發日期及差役的名字都用朱筆書寫,特別醒目的是17戶抗欠戶的戶主,都用朱筆點在他們的姓上,就像枷已經降臨到他們頭上一樣。

  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是辛亥革命的前夜,滿清皇朝已在風雨飄搖之中,而號稱富庶之地的安徽徽州府績溪縣小小的15都中,就有17戶農民抗稅,可見當時農村的凋蔽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