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兆鑫認失當獲撤33罪


  圖:林兆鑫涉吞近四百萬,承認公職行為失當罪,周四候判(資料圖片)

  【本報訊】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涉嫌侵吞病人診金及捐款約四百萬元一案,控辯雙方昨日再於區域法院就控罪答辯。林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沒有依法申報港大院長身份與名下公司Gastrointestinal Research有利益衝突。控方遂不起訴其餘罪行,僅留存在法庭檔案。主審法官昨聽取辯方的求情,押後案件至周四判刑。

  被告林兆鑫(六十六歲)已辭去港大的職務,昨早到區院出席聆訊,法庭昨日准許其以現有條件現金三十萬元繼續擔保外出。林原本被控三十項欺詐、三項盜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總涉案金額賬面達四百萬元。刑事檢控專員助理林穎茜昨日就控罪查詢回應,表示被告承認的公職行為人員失當罪,包括詐騙、偷竊等犯罪含意,控辯雙方不存在妥協及交換利益的情況,而本案的處理則不作個別評論。

  律政司稱失當包括多項罪行

  對於同意接受林兆鑫承認一項控罪,而不予起訴三十三項罪名,律政司發言人昨日回應稱,這是因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已經包括欺詐、盜竊及將款項據為己有的罪行,足以反映案件的整體嚴重性。

  辯方昨日求情時引用二十二封求情信件,其中一封是由被告曾經醫治過的病人的兒子所寫,信中稱,被告曾兩次施手術救回其父親性命,並且對待其家人也關懷備至,信中對被告的職業操守給予高度讚揚,並且對被告的人格給予肯定。辯方此後引用其他求情信,表示被告多年來積極研究醫學,並創立肝病基金及消化系統疾病基金等,多年來樂善好施,多次捐款及參與內地的醫療建設事業。

  辯方此外以案例引援,認為控罪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非一定要以監禁懲處,加上檢控上亦出現延誤,被告在案件中也沒有得益,已將涉及的四百萬元款項交還港大,並且自動辭職協助調查。辯方昨日懇求法庭判處緩刑等非監禁式刑罰。李官昨則關注被告在案件的動機,以及和捐款者約見的可疑行為;而辯方解釋被告沒有得益,自己亦曾捐款過百萬,強調沒有以權謀私。

  案情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任職港大醫學院院長,他在二○○七年三月請辭。港大在二○○七年一月則接獲病人投訴臨床部門涉私家症賬目混亂。港大隨即成立四人組成的調查委員會,成員包括港大申訴小組主席梁智鴻、陳兆愷法官、顏金施及黃啟民。委員會調查發現部分被告出現公職不相稱的行為,遂在該年三月十四日將案交給廉政公署調查。

  廉署其後調查發現,在二○○三年十二月至二○○六年十一月期間,被告在港大臨床校外執業時,將二十名在瑪麗醫院接受私家症的病人合共二十一萬一千五百元醫療費,支付予Gastrointestinal Research(「GR」)公司,但林並沒有申報該公司為其本人全權擁有,導致對港大或醫管局蒙受不利。被告此外在二○○三年六月至二○○七年一月間,再將另三名病人合共三百八十萬元的捐款轉到該公司,沒有作出合理申報。被告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一直沒有向港大醫學院申報持有上述公司,並將捐款被支付至公司的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