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王」一審獲刑八年
圖:位於上海市新閘路1051號的茂盛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總部(網上圖片)
【本報訊】上海「公路大王」劉根山案案發一年多後,近日有了司法結論。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26日一審宣判,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根山因抽逃註冊資本金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東方早報》報道,今年2月25日,劉根山因涉嫌抽逃註冊資本金、挪用資金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受審。同時淪為被告的還有茂盛集團、滬青平高速財務總監袁曉軍和甬金高速財務總監胡長麗。
劉根山1957年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現為香港居民,2008年6月5日被浙江警方刑拘,7月11日批捕,2009年1月23日取保候審。據悉,上世紀80年代,劉下海經商,1999年左右進入公路領域,一度擁有七條高速公路,還投有多個房地產項目。
劉根山位列2004年度胡潤中國百富榜第36位,資產達21億元。案發前身兼上海茂盛集團董事長、香港上市公司茂盛控股主席,曾一度被冠以「中國首富」之名。
據了解,2007年,原紹興市交通局局長蔡繼東辭職,茂盛集團實際掌控者劉根山以百萬元年薪聘其進入公司任職,被認為是此案的導火線。隨後,浙江有關部門在對蔡繼東以及原紹興市交通局副局長張來興等人的查處中,牽出劉根山案。今年4月,蔡繼東已被杭州余杭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兩罪並罰判處3年6個月。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還一審判處同案的上海滬青平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袁曉軍因抽逃出資罪、挪用資金罪處5年徒刑;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胡長麗以抽逃出資罪被判1年,緩刑2年。同時,茂盛集團因抽逃出資被處以人民幣150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