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巨貪陳同海免一死
圖:陳同海被判死緩(資料圖片)
□因涉及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受賄近2億元人民幣,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化工股份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15日上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同海是近年來頻發的國企腐敗案中級別最高、掌管企業規模最大、犯罪數額最大的一個。\【本報記者馬浩亮北京十五日電】
現年60歲的陳同海,1994年任國家計委(發改委前身)副主任,1998年後先後任中國石化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2007年6月被雙規。經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在中國石化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
石化一哥成腐敗一哥
中國石化是目前中國規模最大的企業。美國《財富》雜誌近日發布的今年「世界五百強」排行榜中,中國石化排名世界第九。因此,陳同海可算是在國內財經界舉足輕重的國企大鱷。
由於陳案社會影響重大,北京市二中院負責人周三特別對外介紹案情。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法院負責人解釋說,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判處死緩,是基於陳同海具有以下四個符合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
第一,陳同海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在有關部門並不掌握其受賄行為的情況下,主動如實交代了全部受賄事實,因而對陳同海認定為自首。第二,陳同海在案發後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第三,陳同海向有關部門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第四,陳同海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據了解,陳同海被調查期間,揭發了原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的腐敗罪行,杜後來被撤銷中央候補委員職務,開除黨籍。陳同海因此有立功表現。
具自首立功情節非輕縱
另有輿論質疑,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受賄649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而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是鄭筱萸的30多倍卻被判處死緩。對此,北京二中院表示,受賄數額不是唯一量刑因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原則上不判處立即執行的死刑,如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但因其具有立功情節而被判處死緩。
法院負責人解釋說,以往案件中,如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受賄2000多萬、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500多萬,以及鄭筱萸等,比陳同海犯罪數額小,但他們都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而且還有拒不認罪、索賄、受賄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等從重處罰情節,因此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陳同海判處死緩,並不意味對其輕縱,而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