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有罪「藥駕」又如何/□ 杜可風
自從酒後駕駛釀出不少交通意外,甚至造成多人死亡之後,政府立例規管酒後駕駛,警察可以在不需懷疑的情況下截查駕駛人士,令酒後駕駛造成的傷亡事故減少。坊間反應不錯,認為條例為香港減少交通傷亡起明顯作用。在針對酒後駕駛實行的措施收效之後,對藥後駕駛導致交通意外的問題,隨之也成為坊間熱議的話題。
以目前法例沒有賦予警方可以截查藥後駕駛者的權力,加上「藥駕」有不少問題需要解決,因而被形容為處於「無王管」狀況,的確令人擔心會不會像酒後駕駛一樣出現影響駕駛者精神,導致交通意外的情況。據資料顯示,在過去五年中,撞車身亡的司機被驗出身體有藥物殘餘的佔14%,因此,不能排除一些肇事交通事故是由司機「藥駕」造成。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表示,政府同意必須正視藥後駕駛問題,但由於為「藥駕」罪行訂明相關標準和安排是一項複雜和艱巨的工作,需要詳細研究。
各地例子可資借鑑
現時外國有關例子是這樣的,明文規定在藥物影響下駕駛屬違法的具體規管各不相同。新西蘭法例沒有賦權警方向司機抽取體液樣本作藥物測試,但如果發生交通意外,有關司機會被送院,並由醫生檢查,如果認為司機受藥物影響,醫生就可以向司機抽取血液樣本。新加坡、英國、美國阿利桑那州的法例則規定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可要求疑犯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作藥物測試,如果司機拒絕則屬違法。澳洲新南威爾斯省警方則獲授權向駕駛人士進行初步口腔液體測試,如果司機測試不及格,便會被視為違法。
無論如何,「藥駕」的確存在着傷害他人的危險性,但香港目前的情況還不致到了極為嚴重程度,14%的數據顯示問題到了警戒程度,與酒後駕駛導致多宗嚴重交通事故相比較則顯得輕一些,但也不是不需要重視。正因為如此,現在需不需要對「藥駕」加以限制,或者通過什麼法例加以規管,都有研究的必要。正如鄭汝樺所表示,政府會重視「藥駕」後果,但需要進行詳細進行研究。因此,趁情況還不是到嚴重階段,展開相關研究工作很有必要,以免發生嚴重「藥駕」事故時又被批評為後知後覺,以及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命損失。
實際上,對付「藥駕」的確存在不少困難,有以下四方面:第一,駕駛人士如果患感冒或其他輕微疾病,自己買藥物或看醫生之後繼續駕駛,會不會因為藥效而造成精神不集中。以香港的實情而言,一般人患輕微疾病多會自行購藥醫治,坊間所說的「得閑死唔得閑病」正反映了市民在並非大病的情況下多會自購藥物自行治療並繼續工作。這種情況發生在司機身上,需不需要加以監管的確難以界定。如果立法,必須詳細界分,以免造成爭拗。第二,市面上出售的藥物種類繁多,廣告針對的病情也各不相同,如何就具體藥物的服食量及造成的危害作出評估,有否需要做到具體藥物具體討論及制訂具體法例,例如止痛藥、咳藥水等已受管制的危險藥物,安全服用分量亦不同,這些在定為「藥駕」的禁止藥物的時候也需要訂出相關標準。
檢控不易研究需時
第三,測試「醉駕」有吹測方法,而且效果不錯,但目前缺乏合適和全面的快速藥物測試儀器測試司機「藥駕」,因此,除了現行法例並未授權警方要求涉嫌司機提供體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之外,還需要在測試工具上有同步的措施。第四,根據發生的司機「藥駕」個案,必須重視司機有沒有「藥駕」之外加上飲酒催發藥性發作,形成雙重誘因而更容易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情況。醫學界認為,「藥駕」者服用的多為止痛或呼吸道藥物,因此,界分「藥駕」者身體內殘留藥物成分須視為必要措施,一些原本不會影響駕駛的藥物會否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引起影響也需作評估。
在過去五年245名撞車身亡的司機中,只有35名司機體內存在殘餘藥物,要為「藥駕」立例監管的確需要小心研究,因為藥物殘餘體內未必能夠直接推論為交通意外成因,但作為可能造成駕駛失誤的根據,立例是牽涉到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的大問題。因此,同樣有四方面措施需要做好:第一,警方在截查駕駛人士測試酒精含量的時候,有必要同時查詢司機服藥與否,如有懷疑應交由醫生檢驗,醫生在徵求司機同意的情況下抽取血液和尿液樣本,以便確定是否因為「藥駕」釀出事故。
宣傳教育作用甚大
第二,目前外國對「藥駕」的九種快速測試儀器都未能達到設定準確度,政府應繼續收集其他國家的相關研究和法例修訂情況,而目前引入快速藥物測試儀器尚不可取,反而跟進並研究完善各種測試儀器則完全有必要,這樣可以在「藥駕」情況嚴重或測試儀器達到一定水準時引入。
第三,政府及立法會都需要評估如何進一步完善法例的問題,既然「藥駕」在香港交通事故中已佔了14%比例,等於說這方面情況已到了必須重視的程度,防微杜漸是避開任何嚴重事故的重要措施,不能等到發生重大事故才亡羊補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第四,宣傳依然是一種不能輕視的手法,從針對司機的宣傳到針對社會全面性的宣傳都應該鋪開,針對司機的宣傳可以直接起警戒作用,針對社會的宣傳則可以令司機受到家庭、同事、朋友的勸阻壓力,兩者作用都十分突出。
改變「藥駕」「無王管」情況,相信較之規管酒後駕駛更不容易,因為司機本身並不是主動的「藥駕」者,只有採取被動的宣傳手法以便從心理上令他們戒除這種危險駕駛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