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衍生交易虧損必問責


  圖:內地曾有國企在投資金屬期貨上遭遇巨大虧損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責令各央企立即清理境內外從事的各類金融衍生業務,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產品(含通過銀行購買境外機構的金融衍生產品),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對於發生重大損失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並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國資委負責人表示,自○五年國資委開展高風險業務清理工作以來,多數中央企業能夠按照要求,審慎經營,規範操作,嚴格管控,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但也有少數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性、複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存在僥倖和投機心理,貿然使用複雜的場外衍生產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大宗商品價格、匯率和利率波動幅度不斷加大,個別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產生巨額浮虧,嚴重危及企業持續經營和國有資產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禁任何形式投機交易

  因此,通知要求,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境外期貨業務持證企業,應當對交易品種、持倉規模、持倉時間等進行審核檢查,對於超範圍經營、持倉規模過大、持倉時間過長等投機業務,應當立即停止,並限期退出;對於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已經開展的業務,企業應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現階段應逐步減少倉位或平倉,在未獲得批准前不得開展新業務。

  通知還規定,各中央企業持倉規模應當與現貨及資金實力相適應,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業務出現過嚴重虧損或新開展的企業,兩年內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50%;企業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或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且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賬戶)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重大虧損三日內報告

  同時,國資委將對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時整改造成經營損失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國資委還提醒中央企業,要審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不得盲從,防止被誘惑和誤導;嚴格堅持套期保值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此外,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發生重大虧損等重大事項,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時,亦需慎重選擇代理機構和交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