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李嘉誠亡妻墓兩漢判監


  圖:李嘉誠亡妻莊月明墓06年1月被損毀後的情景(資料圖片)

  【本報訊】香港首富李嘉誠亡妻莊月明的墳墓被破壞及意圖盜竊案,昨日在高院經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四小時後,一致裁定兩被告分別盜竊及刑事毀壞罪罪成,判監三年半及兩年半,法官判案時指出,兩被告行為令李嘉誠一家人感到苦惱和悲痛。

  任職的士司機、曾有打劫案底的被告王均福(五十七歲),以及無業被告劉國新(五十一歲)的代表律師求情時稱,兩名被告均已婚及有子女。就盜竊的控罪,被告並沒有預謀,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而且現時只是控告盜竊罪而非搶劫罪。另外,被破壞的墓穴亦非受到嚴重破壞,且已修復,現時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是該些控罪的主腦。

  盜竊墳場看更財物

  高院法官韋毅志判刑時說,此案的事主為本港知名人士,且為他妻子的墓穴。韋官認同沒有證據證明該盜竊罪涉及有預謀犯案,但因眾匪徒掘不到墳墓,找不到值錢的東西才會盜竊墳場管理員的財物。

  韋官表示,被告行為必定令李嘉誠一家人感到苦惱及悲痛,且使他們需要修復墓穴。韋官說,此案涉及一定的組織,只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是該些控罪的主腦。韋官最後據兩名被告的角色予以判刑。

  該案涉及兩名被告聯同五名內地人,包括劉惠志、劉惠晃、黃細泉、陳健華及陳錦培等,於2006年1月29日在柴灣香港佛教墳場,意圖掘開李嘉誠亡妻莊月明的墓穴,並對該墓穴作出刑事損毀,及後被告王均福又聯同該些內地人在墳場辦公室內,盜竊歐陽威及陳惠芳夫婦五萬元、一條金鏈、兩部手機、一支原子筆、一個打火機和四瓶酒。其餘五名內地被告分別在內地及本港承認盜竊及串謀勒索等控罪,並判監四年八個月至五年不等。

  5內地被告已判刑

  由於有三名內地被告正於內地服刑,因此在此案開審前,法官韋毅志曾與控辯各方到廣州的法庭,向內地被告取證。在此宗案件開審時,法院曾播出其中一名內地被告黃細泉的錄影證供;另外,正在本港服刑的被告劉惠志,曾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證兩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