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涉嫌詐領「卸任禮遇金」
圖:特偵組懷疑扁家藉購買寶徠花園廣場豪宅進行洗錢等不法之事。圖為台北市寶徠花園廣場豪宅 (資料圖片)
【本報訊】據中通社一日報道:吳淑珍日前在台北寶徠花園廣場住所接受台灣最高檢特偵組就訊時,坦承在寶徠的兩戶豪宅是扁家所有、而不是租的,被外界質疑扁家疑似用房屋租金名義、核銷陳水扁所領取的「卸任元首」禮遇金,檢方也懷疑,寶徠買屋資金來自不法所得,是扁家另一樁豪宅洗錢手法。
對此,吳淑珍一日透過扁辦表示,寶徠兩戶價格各新台幣六千萬元,各付頭期款二千萬元、貸款四千萬;其中一戶是幫女兒陳幸妤購買,另一戶直接從「卸任元首」薪水支付房貸,扁家並沒有詐領禮遇金。
謊稱租房 實為買房
陳水扁在去年卸任前,外界曾披露扁家以人頭購買寶徠豪宅,當時「總統府」曾在去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出新聞稿說,由於原有的台北民生寓所白蟻叢生,因此陳水扁在卸任後,將在台北市先行租屋,又說近年來扁家除在高雄購屋外,並未購置其他房產。但隨着特偵組對扁家弊案的調查,發現扁家一方面對外宣稱財產全部信託,另一方面卻暗地裡到處找人頭,向建商要求大折扣買屋,掩飾其繼續買房洗錢、索取好處的行為。
台灣特偵組過年前就掌握寶徠房子是扁家所有的具體事證,二月十三日在寶徠特偵組向吳淑珍就地偵訊時,吳淑珍鬆口坦承寶徠的兩戶是扁家所有。特偵組查出,吳淑珍委託高雄漢來飯店董事長侯西峰找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代覓人頭購買,將扁家寶徠房子登記在呂泰榮的姊姊呂和霖名下,和購買台北元大一品苑的手法如出一轍。
根據「卸任元首」禮遇條例,「卸任元首」可享禮遇有兩部分:一是每月二十五萬元的禮遇金,定時匯入帳戶;二是「事務費用」,第一年八百萬元,其後每年減少一百萬元,第四年起每年五百萬元,不再遞減。「總統府」人士表示,雖然卸任禮遇條例沒有明訂事務費用怎麼給,但自李登輝以來,這筆費用就比照公務業務費領取方式,必須檢具單據核銷,用多少領多少;租屋居住雖未明訂在事務費使用範圍內,但仍概括在「各項事務」內,要有單據才可報帳。如果扁辦真的拿了寶徠租屋的假收據去核銷,可能就涉及詐欺。
有分析認為,扁家疑似以房屋租金的名義,核銷「卸任元首」禮遇金,如查證屬實,雖然陳水扁已不具公務員身份,不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公有財物罪,但仍涉及刑法詐欺罪。
檢方疑扁家藉買樓洗錢
特偵組二月二十八日以證人身份傳喚華南金控董事長林明成、寶徠建商吉美建設董事長蔡竹雄及吳景茂、陳俊英夫婦到案說明,釐清扁家涉嫌利用豪宅洗錢等相關疑點。
檢方清查,早在陳水扁卸任前一、兩年,扁家便開始委託和建商關係良好的友人林文淵、黃芳彥尋覓卸任後的住處,最後選中了寶徠的十一樓及十七樓;兩戶共一億二千萬元,扁家從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搬出四千萬元付現,其餘八千萬元向國泰世華貸款。由於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的巨款被檢方懷疑是不法所得,特偵組因此懷疑,寶徠購屋案是扁家另一件豪宅洗錢手法。包括寶徠、一品苑及高雄人文首璽在內,扁家購買的豪宅,都享有比市價低很多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