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治中介腐敗/□劉武俊

  近年來,社會中介組織參與和引發尋租腐敗的狀況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據《中國青年報》2月2日報道,一些中介組織正在淪為腐敗中介,這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報告《社會中介組織的腐敗狀況與治理對策研究》中的重要結論。社會中介組織在腐敗現象尤其是尋租腐敗之中充當腐敗幫手、腐敗掮客的角色。中介的腐敗與腐敗的中介是一對孿生的怪胎,其實質都是權錢交易、錢錢交易,權力和利益各得其所。看來,反腐敗千萬不能只顧盯有權的政府機關而忽視充當腐敗幫手暗中作祟的中介組織,有必要將中介組織納入尋租腐敗的監控範圍,不能讓充當腐敗掮客的中介組織逍遙於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網之外。

  淪為犯罪幫兇

  按理說,社會中介服務應該是中立和誠信的,但是目前一些中介機構卻淪落為少數官員和不法商人腐敗犯罪的幫兇。大量腐敗個案表明,如果沒有這些「中介運作」,不少腐敗行為也就難以得逞。近年來,財務、審計和評估類型的中介公司抱着「收人錢財,給人方便」的態度做財務審計,通過做假賬、假評估、假審計等幫助腐敗分子貪污國有資產和股東權益的腐敗行為可謂愈演愈烈。

  如何有效遏制中介組織介入腐敗現象?筆者認為,不妨從以下幾方面着手,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其一,改變以往只盯大權在握的政府部門和大財在握的國有大型企業而忽視中介組織的傾向,將中介組織納入尋租腐敗的監控範圍,強化對中介組織違規腐敗活動的監控。抓緊查處腐敗高發領域的中介違規活動,這些領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轉讓評估、貸款抵押資產評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財務審計、政府採購等尋租腐敗的重災區。僅僅懲處政府官員受賄行為而不懲處中介組織的行賄行為,不足以消除腐敗源泉。對於涉及腐敗犯罪的中介組織及其負責人要依法嚴懲,決不姑息遷就。

  其二,增強中介組織的獨立性,深化產權改革,促進中介組織與國際接軌。準確界定政府與中介的關係,增強中介組織的獨立性,是確保中介組織規範運作的前提條件。切斷中介組織與行政權力的利益臍帶,改變所謂二政府或準政府的定位,是避免其依託權力搞歪門邪道的重要前提。要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介機構發展的經驗,加快中介機構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建立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中介機構,逐步實現中介機構興辦主體、投資主體和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加強中介機構內部的監督制約。中介市場應逐步實行對外開放,與國際接軌,讓國內中介機構與外國中介機構進行平等競爭,在競爭中得到發展和提高。

  其三,完善中介組織監管體制,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和獎懲機制。對於在競爭性領域從事營利性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建立司法訴訟和行業內自主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對於非營利性中介機構,應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司法訴訟相結合的體制。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執業的準則和標準體系,賦予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專業監管機構以業內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權力。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監管機構要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認真記錄中介機構從業情況,包括失信情況,並向公眾和社會徵信機構開放。授信人、社會公眾和徵信機構可以在不通知有關中介機構的情況下,對他們的信用記錄進行查詢。積極開展行業內的信用評級等活動,加強社會輿論對中介機構的監督。

  存在法律漏洞

  其四,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執業的法律規範。中介組織法律規範不健全是中介腐敗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目前涉及中介組織活動的大部分領域尚缺乏完整的立法規定,應抓緊制定《民間組織法》、《社會中介組織法》、《中介組織促進法》等法律。此外,應當明確中介腐敗的司法懲治標準,建議在《民法》、《刑法》及有關經濟法中對中介機構違法及其認定,民事賠償和刑事制裁的標準以及訴訟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盡快填補有關中介組織行賄或者幫助行賄的界定、懲罰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補充和完善現有法規中的立法疏漏,以便於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中介腐敗型犯罪案件。要從法律規範上加大對中介腐敗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大中介腐敗的風險成本。

  只要堅持多管齊下,綜合整治,中介的腐敗與腐敗的中介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中介組織參與和引發尋租腐敗愈演愈烈的趨勢終將得到有力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