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呃11萬綜援判緩刑


  圖:社會福利署負責合資格人士的綜援申請

  【本報訊】一名貪心婦人前年遇上街頭寶藥黨遭騙盡積蓄,警方接報調查始揭發報稱無業的受害婦人,疑過去七年間隱瞞自己有十多萬元積蓄,詐騙社署發於綜援逾十一萬元。涉案婦人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名,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但緩刑一年。裁判官宣判時指騙取綜援是嚴重的罪行,所以一般要判處入獄,但基於被告健康及感化官報告,才予以緩刑。

  隱瞞十多萬元積蓄

  54歲被告陳菊香,控罪指她於2000年9月10日至2007年6月9日期間,故意向社會福利署隱瞞自己的存款超出領取綜援的上限,藉此多支取116900元綜援金。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患有糖尿病、高血壓,視力亦有問題,不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

  暫委裁判官溫紹明宣判時表示,詐騙綜援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法庭一般需判處監禁的刑罰,以保障公帑用得其所。裁判官指,被告已經表達了悔意和認罪,被告本身健康差,要照顧年邁的丈夫,加上感化官的報告正面,若非被告的健康情況,感化官將建議他判接受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表示,被告並非不想接受社會服務令,只因身體情況不在本身控制之中,由於被告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監禁是唯一選擇,但考慮到被告和其他求情因素,判被告入獄四個月,緩刑一年。

  至2016年才能還清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陳菊香在2000至2007年期間,以本身失業,以及需要照顧年老丈夫為理由,向社署申請綜援,但就隱瞞本身存款超出社署申領綜援的十萬元上限,合共騙取116900元的綜援。

  至2006年10月,被告報警指遭寶藥黨騙去畢生積蓄10多萬元,警方調查發現她本身是申領綜援人士,懷疑其報稱「被騙金額」已超過法定上限,故通知社署跟進,始揭發此案。

  被告其後與社署達成協議分期攤還欠款,自去年七月開始每月從領取的綜援金中扣除一千元還款,預計至2016年才能還清騙取的綜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