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濫用遺孀一詞 在於不懂得孀字何意
十一月十五日晚上,香港電台《講東講西》講毛澤東之子毛岸英(一九五○年在朝鮮犧牲),主持人之間,談起毛岸英生前所娶的劉女士,算不算遺孀,有不同意見:或談不算,因為她已改嫁,已經是別人的妻子了,怎麼仍當作毛家的人?或談不拘,因為她畢竟嫁過毛岸英,仍可以說是他的「遺孀」。
我認為,前一種是正論,後一種是怪論。可是今天香港不少人服膺怪論。若有不明,試論其情理。
首先,你要弄清楚孀字的音義。此字可以有邊讀邊而讀作霜。解法呢?舊《辭源》曰:「喪夫者曰孀。」新《辭源》解釋孀字較為清晰:「寡婦,也指寡居。」說得很清楚:死了丈夫,為亡夫守寡,才稱得上孀。換句話說,這個婦人改嫁,有了新的丈夫,就不能說是死者的遺孀了。嫁了人還算「寡婦」、還算「寡居」嗎?當然不算!假如你固執地認為算,那是強辭奪理!
夫死再嫁,不論從中國傳統道德,還是從中國古代法律來說,都稱為「義絕」,翻譯為今天的白話文,就是說這個婦人同死去的丈夫沒有關係,包括倫理上和法律上的關係。即使在今天,婦人夫死再嫁,與死去的丈夫同樣沒有法律關係,當然不能強拉關係硬說是死者的遺孀了。
要是你只承認婦人與死者的關係而硬要稱為遺孀,請問是不是對她現時的丈夫不尊重呢?有誰肯讓人叫自己的妻子做遺孀(即當自己已死)呢?當然沒有。如此稱呼實在不近人情。
只承認婦人死去的丈夫之身份,不承認婦人現在的丈夫之身份,無形中要這個婦人「從一而終」,我縱不會罵你「封建思想作怪」,人家卻懷疑你不尊重婦女的婚姻自由。我已不只一次講過,中國古代婦女,除了秦、明、清三個極端專制的朝代,女子離婚改嫁、夫死再嫁都受到法律保障。也可以說,就是在中國古代,也沒有人把夫死再嫁的婦人稱作死者的「遺孀」。難道你的思想比古人還不如?
亂叫遺孀,歸根結底是「中文半桶水」之過,認真學好中文吧!。
容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