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列車晚點也應賠償
【本報訊】「乘客遲到了,車票就作廢;那列車晚點後,是否該賠償乘客?」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自12月實施以來,「普列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等規定引發公眾質疑。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平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相對等。「如果乘客遲到車票作廢,那麼列車晚點也應該賠償消費者。」
鐵路新規中,普通列車火車票退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就是說如果趕不上火車,車票將作廢。而在以前的規定中即便是誤了車,只要是在開車後兩小時以內,旅客還可以申請改簽,票並不作廢。鐵道部門有關負責人回應說,新規中要求,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也是基於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合同雙方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鐵道部就是代表國家的管理部門,沒有這方面規定為什麼不能制定一條?」昨天,接受記者採訪的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表示,除非是天氣、災害等「不可抗力」,否則鐵道部應該站在廣大公眾的利益一方,「放下架子」,廣泛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
「如果說乘客遲到了是『未履行合同』,那麼鐵道部在新修訂鐵路旅客運輸規章時,也沒有徵求公眾意見,就擅自更改了原有的服務標準,是不是也應該算『未按規定履行合同』呢?」邱建國認為,鐵道部是在選擇性地適用法律。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中,普通列車乘客遲到,車票作廢;乘客中途下車,車票不能改簽等規定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前未經聽證,有損消費者權益。中消協希望鐵路部門能正視民意,對侵權條款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