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糾正跨省追捕錯案
圖:王鵬展示釋放證明書\新華社
【本報訊】據中新社北京二日消息: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2日通報,糾正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屬於錯案,公安局兩名負有責任的領導被免職,吳忠警方將釋放王鵬。輿論認為,應調查吳忠警方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濫用公權問題。
通報說,11月23日,該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對王鵬實施刑事拘留,案發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和熱議。當地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王鵬案」進行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案時存在過錯,將本應屬於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於錯案。
兩公安局官員被免職
吳忠市公安局決定,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拘王鵬,使用法律不當,是一宗錯案,予以依法糾正,立即解除對王鵬的刑事拘留。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利通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查。
近日,內地青年王鵬因寫信舉報同學馬晶晶公務員考試中存在問題,被吳忠市警方以「誹謗罪」跨省抓捕。而馬晶晶父母均為寧夏廳局級官員。該事件引起內地多家媒體報道,有評論認為警方的做法「有違起碼的程序正義」。
跨省追捕成權貴私器
輿論認為,無論王鵬是否被釋放,都應調查馬晶晶父母及吳忠警方在此事中是否存在濫用公權問題。
《中國青年報》的評論文章認為,近年來,內地因舉報言行,被公安機關帶走甚至遭遇跨省追捕的現象,頻現報端。從事後的結果來看,往往是公權力繞開法律的框架,公器私用所致。
有法律專家認為,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警權,《刑法》應取消第246條中允許公安機關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理由介入誹謗案的條款,堅持「誹謗罪」訴訟必須自訴,不能動用公權力為個別官員維權。司法機關不應成為「私家機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的觀點更為徹底,他撰文表示,應該徹底取消《刑法》關於侮辱誹謗罪成為官員壓制公民權利的工具,誹謗訴訟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中處理。
中共機關報旗下人民網輿情監測室秘書長祝華新指出,「公權力如何面對網民,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