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21被告全脫罪


  圖:陳水扁除金改案外,詐領「外交」機密款案一審也獲判無罪。扁夫婦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二審被判刑20年,全案已上訴台最高法院。圖為10月1日高院提訊陳水扁(左2),召開延押庭\資料圖片

  【本報訊】綜合中通社、中央社5日報道,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陳水扁等21人所涉二次金改案,台北地方法院5日下午宣判,包括陳水扁等一家5口及國泰金副董座蔡鎮宇等21人均獲判無罪。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

  從台北看守所提訊到庭聽判的陳水扁,聽到審判長周占春宣判無罪時,面露微笑,並在審判長宣告其他被告無罪時,頻頻點頭,向審判長致意,在法庭內旁聽的挺扁群眾則當庭高呼「阿扁萬歲」。

  二次金改案於2009年12月24日偵結起訴,是特偵組依貪污、洗錢、證交法及背信等罪,起訴陳水扁夫婦等家庭成員、國泰金副董座蔡鎮宇、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和兒子馬維建及馬維辰、中信金少東辜仲諒及辜仲兄弟等金控業者共21人,並請求法院沒收陳水扁夫婦向國泰及元大等金控業者收取的6億1000萬元新台幣賄款。

  法官指非扁職務範圍

  台北地院指出,陳水扁獲判無罪主要原因,是檢方認定陳水扁利用「總統」身份向金控公司收賄,因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收賄罪,但合議庭依「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學者研究結果,都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採列舉方式,未包括金融合併事項,故不構成職務收賄,因此判決扁無罪。

  至於被控為陳水扁夫婦洗錢的扁家子女與企業高層,合議庭表示,既然檢察官沒法證明扁家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款是重大犯罪所得,協助扁珍處理金錢的人,自難認定構成洗錢。由於「總統」職權與金控公司交付「總統」及家人資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與職務上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當扁珍收賄皆判無罪,此時金控公司負責人和從犯馬永成等人,被檢方認定替「總統」收取的賄款洗錢等罪行,也就不成立。  

  邱毅斥周占春放扁一馬

  對此,國民黨立委邱毅5日強調,這個結果是在他預期之中,因為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主導的起訴書中,藏有為陳水扁脫罪的伏筆,之後遇到負責審理此案的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陳水扁又更加如魚得水了,「陳聰明加周占春當然等於陳水扁無罪」。

  眾所周知,陳、周都具有深綠色彩,甚至與扁大有淵源。陳聰明與扁家族弊案重要關係人黃芳彥來往密切,涉嫌縱放其潛逃美國。2010年1月遭台灣監察院彈劾,隨即辭職。

  周占春不僅在兩次「總統」大選期間幫扁公開拉票,還兩度無保釋放扁。邱毅曾幾度前往監察院告發其參加扁的選舉後援會,違反司法官規範,親綠立場太鮮明,根本不適任審理扁案。

  邱毅指出,他對此案未來的宣判結果,感到很悲觀,「當時我為什麼急着把陳聰明處理掉,就是因為這個原因」。邱毅表示,事過境遷,「有很多證據都被湮滅掉了啊,未來怎麼將此事平反?讓事實真相大白?」

  扁辦主任陳淞山5日則表示,扁律師團已經提出解除羈押的申請跟抗告,要求法院應該立即在選舉前釋放陳水扁。「扁已經被關了708天,應該要立即釋放。」他說,希望能夠因為這樣的無罪判決,讓牽連到龍潭案跟陳敏薰案中有關開發金的部分,最高法院也能夠審酌這次無罪判決的理由,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