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徵收沿革\本報記者\鄭曼玲

  對車、船課稅,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徵稅制度,也有着悠久的歷史。在中國,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發布的「緡錢令」中就規定對民間車船予以課稅。當時規定:「平民車一輛,徵稅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算」是單位稅額,每「算」二十錢。明代也對船隻徵稅,名曰「船料」,規定按船隻載料多少和運途遠近計算徵稅。後因丈量估料繁難,改以船隻樑頭的廣狹為計稅標準,從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稅,又叫「樑頭稅」。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沿海港口,常有外國船隻出入。對這些外船,按噸位徵稅,稱為「噸稅」,對內地船隻仍徵「船料」。但此後一度停徵,至民國31年,才改徵「使用牌照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徵收此稅,後因在執行中往往被誤認為是對牌照徵稅,故刪去牌照二字,叫做「車船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有關規定,該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仍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隨着經濟的發展,兩個稅種的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基於這種情況,國務院決定合併兩個暫行條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條例》於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對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統一徵收車船稅。

  此次是建國後第四次調整該稅種。不過,有專家指出,一部法律從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獲得通過,往往要經過3次審議,由於原定於8月審議車船稅法被推遲,那麼新法案在今年內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就變得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