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樓租客逆權侵佔變業主
圖:法院裁定租住單位37年的租客逆權侵佔勝訴。圖為案中土瓜灣馬頭角道唐樓\本報攝
□一名租客租住一個單位三十七年,惟原業主自一九八四年後失蹤,她遂引用《時效條例》向法院申請,聲稱他與家人佔用上址超過二十年,期間亦曾尋找原業主不果,加上一直代表原業主負擔差餉費用及大廈維修費,因此向法庭申請成為新業主。區域法院昨日判決時表示,相信租客已採取所有合理渠道通知原業主,故此裁定「逆權侵佔」勝訴,令她由租客「榮升」業主。\本報記者 陳耀麟\實習記者 羅媛婷
入秉人林芝於一九七三年開始,以每月六百元向一名馮姓原業主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百零七號一個單位,原業主一直以來按月上門收租,直至一九八四年開始未有再出現,女租客在過去二十六年,一直負擔單位差餉和大廈維修費用。
林芝較早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以「逆權侵佔」為由,頒令她是該單位的業主。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可入稟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有關程序即為「逆權侵佔」。條例列明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六十年,至於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十二年,便可向法庭進行有關申請。
一直代交差餉維修費
據《時效條例》中列明,要成功「逆權侵佔」須要符合多個條件,例如佔用人須在十二年內無間斷地佔用該地方,期間不可與其他人共同霸佔;同時要向法庭呈交證據,例如一直有向政府交地稅;如被佔土地有欄柵、建築物等,清晰地劃分該地的佔用範圍,可加強佔用人的理據。法官在裁判時指出,在法律上將業主除名屬於大事,而這宗案件並不尋常,入稟人在八四年開始未能與原業主取得聯絡,其間入稟人代原業主繳付差餉和其他費用,並成為業主立案法團成員。
單位估計市值170萬
法官說,林芝在原業主失蹤的二十六年間,曾多次到原業主登記地址荔枝角蝴蝶谷尋找對方,發現該址經已拆卸,並在報章刊登尋人啟事,加上傳媒對事件的廣泛報道後,至今原業主及其親戚仍未有在法庭出現。法官解釋,林芝一直擔起業主責任,並擔任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實質上和精神上都是單位的業主,所以批准她的逆權侵佔申請。
據了解,原業主於一九五九年底以逾二萬元購入單位,一直是單位的註冊業主,而其鄰居估計,單位估計市值約一百七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