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不力 官員將被問責
圖:廣東省政府應急辦主任紀家琪\方俊明攝
【本報記者方俊明廣州十三日電】新頒布實施的《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專門增設了「評估與考核制度」一章。按《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應急響應結束後,突發事件發生地和受影響地的縣級政府應當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有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檢查。上級政府應當對下級政府應急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和考核。
官員復出有嚴格規定
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楊紹森表示,針對官員幹部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評估考核乃至責任追究、問責等,目前在體制機制、制度上已很健全。至於受過處分官員「復出」問題,楊紹森說,相關部門會根據個別的情況、處罰的程度不同來做出判斷,譬如犯了錯誤但是未受過處分的,行政機構在半年後就可以恢復其工作;有些在基層政府任職的、犯過錯誤的,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考驗,處分也落實並到期了,可以派到企業或別的一些相關部門,繼續發揮其作用,這也是給幹部一個出路,並沒有違背有關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