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休息每日增一小時


  圖:日郵在馬尼拉航海學校,招收菲律賓青年培訓為海員,為旗下遠洋船服務

  國際海事組織(IMO)日前在馬尼拉舉行外交會議上,全體成員就「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STCW)修正案的最終版本進行審定,一致通過關於海員休息時間的修改內容規定,由目前的每周70小時增至77小時,即平均每日增加1小時。同時允許該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可以靈活變動。船員組織對此最後修訂表示失望,但船東組織表示接受。  

  本報實習記者 何 晶

  船員休息時間的議題從會議一開始便爭論不休,焦點集中在規定實施的靈活性。每周最少休息時間從70小時增加到國際勞工組織(ILO)2006海運勞工公約規定的77小時。船東擔心,如果沒有一定的靈活性,增加的休息時間將影響到船隻某些情況下的運作,例如港口裝卸緊張和引航時間延長。最終,公約同意船東可以在短期調整休息時間,但要求他們嚴格實行公約的總體原則。

  每日至少10小時休息

  決議規定,每24小時周期休息時間至少維持在10小時;至多有兩個休息時段,其中一個不少於6小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4小時。關於休息時段的規定在緊急狀況下,及「有其他首要操作任務時」,無需執行,這裡指的是一些出於安全或環境保護及在起航時無法預料的原因而不能延誤的甲板工作。在這個前提下,每周休息時間可以減少到70小時,但「例外」不能超過兩周;且在另一次破例前,要有兩倍於前一次「例外」期的時間間隔。

  在「破例」期間,24小時內休息期可以從2個增加到3個,其中一次必須達到至少6小時,任何一次休息不得少於1小時;連續工作時間的規定不變,即不超過14小時。但此例外條件的使用,每7天內不能多於2天。  

  允船隻高峰期超時操作

  國際航運聯合會(ISF)遞交給外交會議的報告認為,在符合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船隻於高峰期每日及每周一定範圍內,超出時間規定操作,「有利於公約的統一實施,且避免和港口當局產生摩擦。此外,公約給出的彈性制度,同2006海運勞工公約的規定也一脈相承」。

  公約新條款還要求,船上常規演習必須在「盡量少干擾船員休息且不讓他們過度疲勞」的條件下進行。

  實施休息時間的關鍵在於準確記錄每個船員的作息時間,有人對這些記錄是否會被篡改以符合公約規定提出質疑。這就要求船旗國有關部門和碼頭當局採取更強硬手段,確保真實工作時間和記錄相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