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也應以家庭為單位\□胡藝
6月4日晚,住建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通知,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進行了規範。通知明確,對於二套房的認定不僅要以家庭為單位,同時執行認房又認貸的嚴厲政策。有異地房貸記錄,按「二套房」處理。
規範二套房的認定標準,對於正在實施的「國十條」和各地的房產新政而言,政策指向性和操作性變得清晰。如果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成為現實,對於投機炒房必然產生重大影響。
受此啟發,筆者想到了當下的個稅政策。儘管公眾一直呼籲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但是一直沒有實現。筆者在想,既然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住房可以執行,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為何一直呼之不出呢?筆者百思不得其解。
個稅徵收一刀切失公平
眾所周知,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就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現行個稅徵收辦法還存在這樣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納稅個人,納稅金額一樣。但由於家庭情況不同,贍養人數不同,家庭整體收入差異很大。不考慮家庭支出情況,一刀切徵收個稅,有失公平。
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稅也符合國際慣例。為了保證稅收負擔公平、合理,不少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問題上實行的是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中國人普遍有着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家庭是消費的主要單位,家庭整體收入水平將直接決定家庭成員生活水準。以家庭為單位購買住房,代表了國人的一種消費觀念。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不正好符合現實國情民意嗎?
儘管我知道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還存在一定的難度。比如,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民眾誠信道德水平與發達國家存在差距,稅務部門沒有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個人隱性收入與家庭成員收入,贍養、撫養人口,家庭成員就業、教育等具體情況不好掌握等等。實行家庭個稅制度或許比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難度更大。但是,從三部門執行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姿態來看,在當前社會徵信系統框架內,按家庭收入徵收個稅並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逐步推廣家庭個稅制度
收緊二套房貸政策,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住房,是為了遏制投機炒房,保障更多民眾的住房權利。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稅徵收的制度改革體現了公平理念,兩者殊途同歸,都是為了民生利益。最近人保部與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給企業減稅,「化稅為薪」。「化稅為薪」容易被企業「截留」,但是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稅,減輕民眾個稅負擔,直接讓納稅人受益。稅務部門為何不借鑒二套房貸政策,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呢?莫非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貸,可以讓銀行多收貸款利息,而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需要稅務部門讓利?即使不便全面推行家庭個稅制度,開展試點,逐步推廣,應該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