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設法管住律師「錢袋」\□林華

  從5月30日起,在北京執業的律師,其服務收費將執行「封頂價」。此前,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出台了一系列舉措,目的在於逐步將律師行業重新納入行政控制的軌道,而規定收費標準則是「管住律師錢袋」的手段。

  近年來,當事人對律師的投訴最多的是收費高,老百姓請不起律師,這是司法機關、各級律師行政管理及律師行業部門普遍感到越來越嚴重的一個問題。於是,一場聲勢浩大的律師整肅風暴正席捲全國。

  出於對律師漫天要價、高收費、亂收費現象的強烈不滿,對北京市新出台的律師收費標準,公眾持歡迎態度。但是,這一「迫降」的律師收費標準,能否落實和執行還有待觀察。

  整肅風暴已掀起

  從5月30日起,在北京執業的律師,其服務收費將執行「封頂價」。而「封頂價」來源於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司法局日前發布的《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和《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執行「封頂價」,真正受到影響的是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和知名律師。如刑事案件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從偵查階段到一審,每件收費在2000至30000元之間。對於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疑難專業問題、涉外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還可以按照不高於規定標準的五倍收費。據此完成一個基本的訴訟程序,收費最高可達25萬元。而據了解,一些知名刑事辯護律師的最低收費也在20萬元以上。

  在北京出台律師收費新規之前,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及各地陸續出台了律師收費指導價標準。這一系列被稱為「律師界整肅風暴」的舉措,目的在於削減律師執業的自主性和能動性,逐步將律師行業重新納入行政控制的軌道,而規定收費標準則是「管住律師錢袋」的手段。

  2月26日,司法部還下發通報,要求各地律師協會以李莊案為例,在律師隊伍中開展「警示教育」,加強對律師隊伍的教育、監督和管理。

  4月8日,司法部發布《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以及修訂後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了不少對律所及律師的嚴厲管制手段。

  4月25日,在湖南長沙舉行的七屆全國律協第六次常務理事會上,作為此次會議主要成果——《律師執業活動年度考核辦法(草案)》審議通過。據透露,該辦法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嚴厲管制與《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精神如出一轍。

  收費亂象令人憂

  分析人士指出,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及各地陸續推出的一系列舉措,可能是為了回應民眾對少數律師的不滿,而這種不滿從幾年前就開始發酵,至李莊案發生後達到高潮。

  去年12月10日,重慶涉黑案嫌犯龔剛模向專案組檢舉其辯護律師李莊教唆其翻供,兩天後李莊被刑事拘留。按照規定,李莊代理重慶涉黑案的刑事訴訟代理費最高不過20萬元,而其實際所收取的代理費150萬元,超標七倍多。

  隨着中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老百姓不再恥於訴訟,不再害怕打官司,越來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願意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老百姓打官司依舊艱難,法律消費成本高昂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故而一些老百姓根本打不起官司。

  近年來律師收費卻一路走高,導致眾多準備打官司的老百姓在委託代理人時「望費心嘆」。同樣一件案件,律師費用往往要比法院所收取的訴訟費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律師收費過高已經成為當事人特別是弱勢群體打官司難的一隻「攔路虎」。

  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明確提出,律師事務所應當降低服務成本,體現社會公平,便民利民,為委託人提供勤勉盡職的法律服務。這顯然是鼓勵律師降低收費,也被認為是指導價壓低律師收費的一個佐證。

  北京市發改委相關人士表示,制定指導價是為了限制畸高收費行為,管住律師的錢袋,減輕群眾訴訟負擔,緩解人民群眾,特別是困難人群,請律師難等問題。

  「指導價」留下缺口

  出於對律師漫天要價、高收費、亂收費現象的強烈不滿,對北京市新出台的律師收費標準,公眾持歡迎態度。但是,這樣一個「迫降」律師收費的標準,能否落實和執行?

  對於精通法律的律師而言,規避政府指導價標準也許並不困難。以刑事案件為例,按照北京市的收費標準,從偵查、起訴到一審,一個完整的訴訟階段下來,律師最高收費不得超過5萬元。但如果改計件收費為計時收費,則可以輕易突破5萬元的限制,這是合法的規避。

  另外,還可以通過收費標準自身的漏洞來規避。收費標準有這樣一個彈性條款,對於「案件法律關係複雜」、「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以及「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可以「按照不高於規定收費標準的五倍收費」。而何謂「複雜」「疑難」「重大」,標準是相當模糊的,這就為規避政府指導價留下了缺口。

  對超過標準部分的收費,以法律諮詢或法律顧問的方式變相收取,也是一種規避手段,因為按照規定,對於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業務,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收多收少雙方協商確定,政府不進行干預。

  儘管《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不得為規避政府指導價改變或變相改變所提供法律服務的類型」,但實踐中如何認定並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