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壎倡有限責任合夥

  【本報訊】本港法律專業一直蜚聲國際,不過現時條例規定,經營律師行的所有律師,需付上無限責任,若其中一名合夥人出錯,其他合夥人需同時負擔責任,變相限制律師行的發展規模。立法會將於下月討論修例,在條例引入「有限責任合夥」,避免出錯責任牽連其他無辜的合夥人,以鼓勵律師行發展。

  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壎表示,現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經營律師行的律師需付上無限責任,若有一名合夥人出錯,而保險未能支付因出錯所帶來的費用,其他合夥人需分擔責任,而且沒有上限。他指出,現時業界獲得的保險上限為一千萬元,但出錯承擔的費用可能遠超此數,因此令不少律師寧願單獨或小規模經營。他續指,現時本港有四成二律師行是一名律師獨資經營,另外有四成是二至五名律師合夥經營。

  王桂壎認為,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但有關條例相對落後,而且律師行小規模經營並不是良好趨勢。

  王桂壎指出,早於○四年向政府提出在條例上引入「有限責任合夥」,保障合夥人不需因一個人錯誤而承擔責任,令合夥人可更安心投資,鼓勵律師行發展,而且合併律師行後,可節省經營成本;而現時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已實行這種模式。他續指,律政司已接納有關修改,但細節仍需商討,立法會於下月開始討論《二○一○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律師會將於下周一舉行會員大會,收集會員意見,預計會有一百五十名會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