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孔子父母的「野合」/宋志堅
我其實並無文章專門談過孔子父母的「野合」,只是在《孔子的「禮」與「非禮」》一文中順便說到此事。王幼敏的《也談孔子父母的「野合」》批評的偏偏就是那一段話,此文也就只好跟着他專談孔子父母的「野合」了。
「野合」之說,出自司馬遷的《史記·孔子世家》,原文是「(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我說有的學者把「野合」解釋為「野外媾合」,「這有點搞笑」,王幼敏由此發現我「顯然不贊同把『野合』解釋為『在野外媾合』」,於是反駁說:「其實這是一種最普遍的解釋,不僅古人有持此說者,今人也一般作此解」,並以張藝謀導演的《紅高粱》為例,證明此說「已然成為普通人對『野合』的共識」。「古人有持此說者」不足為奇,但據我所知,至少唐代作《史記索隱》的司馬貞與作《史記正義》的張守節都不持此說。今人呢?別人且不說,就說這位寫了不少文字來反駁「有點搞笑」的王幼敏,我還以為他是「顯然」贊同「把『野合』解釋為『在野外媾合』」的了,看到下面,方才明白他也認為「『男女在野地媾合』為『野合』之解,未免望文生義,故《辭海》不採此說」。這就把人搞糊塗了:既然連《辭海》都不採此說,怎麼能斷言此說「已然成為普通人對『野合』的共識」?既然連王幼敏自己都認為此說「未免望文生義」,怎麼還如此絞盡腦汁地去批評我的「有點搞笑」,難道「未免望文生義」的東西,還不「有點搞笑」麼?
王幼敏接着批評的是我的「非禮」之說。他說:「據一些古書記載,孔子母親『顏氏女』與叔梁紇結婚時年『十八歲』,早已過了女子成年婚嫁的最低門檻線,完全合『禮』合『法』,何來『非禮』之罪?」遺憾的是,王幼敏沒有說出他引以為據的是哪「一些古書」。《史記索隱》說的卻是孔子母親顏氏徵在「笄年適於紇梁」│古時「女十五而笄」,顏氏徵在「適於紇梁」的「笄年」也就是她十五歲的那年了。儘管「在解放前,女子十五六歲結婚不是什麼稀罕事」,然而,六十幾歲的老漢與十幾歲的少女結婚,怕也不是什麼平常事。我在《孔子的「禮」與「非禮」》一文中說:「這樣的事,放在現在也是違反法律、違背道德的,因為十幾歲的女孩,還是未成年人,說不準還得判個強姦少女罪。」這話使王幼敏忍不住「嗚呼」起來:「嗚呼!孔父何其『倒灶』,千載之後竟要被戴上『強姦犯』的帽子,『聖人』將何以堪!」但這個「嗚呼」未免又要落空的│我說的是「放在現在」,而且還有一個「說不準」,何曾給孔父戴過「強姦犯」的帽子?至於在孔父的「那個時候」,我只是說「無疑是『非禮』之舉,司馬遷這才稱此為『野合』」。「非禮」不等於非法,王幼敏說的「『非禮』之罪」,倒是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
對於「野合」,王幼敏到底持何看法呢?他在《也談孔子父母的「野合」》一文結尾寫道:「近閱清人吳翌鳳筆記《遜志堂雜抄》,其中錄有高士其《天祿識餘》之語云:『女子七七四十九陰絕,男子八八六十四陽絕,過此為婚,謂之野合。叔梁紇過六十四歲娶顏氏少女,故曰野合。』以此說釋《史記》之『野合』,義可通矣!」王幼敏引的這幾句話,源自張守節的《史記正義》。在中華書局版的《史記》中,《史記正義》的這一條排在司馬貞的《史記索隱》之後,而在《史記索隱》中,偏偏就有一句說「今此用『野合』者,蓋謂紇梁老而徵在少,非當壯室初笄之禮,故云『野合』,謂不合禮儀。」看來,我說「在那個時候,無疑是『非禮』之舉,司馬遷這才稱此為『野合』,並不是信口雌黃。倒是王幼敏寧願引用清代高士其的轉手貨而不提唐代張守節的《史記正義》,或有故意避開司馬貞的《史記索隱》稱「野合」為「非當壯室初笄之禮」為「不合禮儀」即「非禮」之嫌。
司馬遷著《史記》,把孔子列於《世家》傳之,這是事實,但司馬遷把「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寫入《史記》,以致使後人爭議不休也是事實。王幼敏說司馬遷把孔子列於《世家》「本來就含有抬高、尊重孔子的意思,又怎麼會反在其傳記中抖落其父母的『家醜』呢?」或許在他看來,「聖人」應當是「高大全」的,司馬遷是應當為「聖人」諱的,在司馬遷的筆下,不應當有「聖人」的任何劣跡,也不應當有「聖人」的任何「家醜」。要不,就「『聖人』將何以堪」了。然而,司馬遷如果也用這種理念去修史,那麼,《史記》將不成其為《史記》,司馬遷也將不成其為司馬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