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屋須符七條公益


  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摒棄了「拆遷」的概念,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新華社)

  【本報訊】國務院法制辦29日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據新華社北京二十九日消息:經過兩年多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其中,對於政府徵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強制拆遷」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徵收房屋需符公共利益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徵收房屋;對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的拆遷問題要求堅持自願、公平原則;注重徵收程序的公開公正,要求對房屋徵收廣泛聽取並公開公眾的意見;對房屋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明確禁止;對政府徵收房屋的補償問題予以了專章規定;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從拆到搬」法治理念進步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管理」,徵求意見稿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從「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

  「拆遷這個概念從法律上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概念,因為拆遷僅僅是一個行為。而且這個概念在過去的十多年裡帶來很多問題,造成一種不良的社會心理暗示。」王錫鋅說。

  他認為,徵求意見稿不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規定上也有很大進步。「目前,由商業利益導致的拆遷佔大多數,但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從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可以看出,將來政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只適用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麼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對現實可行、合理的界定。」

  此外,在徵收程序上,徵求意見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過盡可能的公開,引入專家建議、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機制,以及內部的層級審查與司法監督,來使程序、決策更加民主、合理,並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好保護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