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窄航道」定義成爭論點
圖:烏克蘭補給船沉船案終於判刑,本港領港員首次被刑事檢控。圖為重型打撈船「華天龍」號在08年4月打撈有關補給船的情況(資料圖片)
【本報訊】香港理工大學物流及航運學系助理教授伍占美及戴錫崑,昨日就法庭對馬灣沉船案件判決發表意見。他們認為,案中其中一個爭論點是撞船的水域是否「狹窄航道」?據他們指出,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雖然有訂定規則,指導船隻在狹窄航道中要靠右航行,但對航海人員而言,第一步是要知道哪一段水域是狹窄航道。
他們表示,現時香港特區政府所印製的香港水域海圖,並沒有清楚地標示狹窄航道。因此,政府可考慮在海圖中,以清楚的方式標示出「狹窄航道」,又或起碼定出「狹窄航道」的標準,使航海人員能更容易作出適當的判斷。
香港部分的航道有規定航行時速,但撞船的水域並沒有航速限制。事實上,該段撞船的水域已漸成為貨輪來往珠三角和香港港口之間的主要航道,明定船舶的航速必可更提高航行的安全。
兩位對海商法有研究的學者表示,香港海事處設有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對進出香港港口的船隻進行航行監察和管理。在本案中,監察中心已發揮預期的功能,對該兩艘將碰撞的船舶發出警告。監察中心將來可更積極地發揮其監察的功能,亦可於更早的時間發出適當的警告於任何有危機的船舶。在香港水域航行噸位細小的船舶,如本案中的烏克蘭工程船N67,不需要強制僱用領航員,因此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監察中心對此等船舶的航行,更宜加強監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