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案激辯至深夜


  圖:法庭上,法警在向被告人李莊(右二)展示公訴人的證據(重慶法院供圖)

  30日,北京律師李莊涉嫌在為重慶一「涉黑老大」龔剛模作辯護時,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案,從上午9時13分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庭開庭,經過近16個小時的審理,直到31日1時03分,法官才宣布休庭。「合議庭將綜合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擇日宣判。」李莊辯護律師高子程稱,他們已着手考慮準備上訴。

  【本報記者張加林重慶三十一日電】

  在法庭審理中,李莊及兩位辯護律師針對公訴人的舉證提出多項質疑。控辯雙方就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進行了激烈的質辯;到了庭辯階段,圍繞被告人李莊罪與無罪,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控辯雙方進行了兩輪激烈辯論。

  庭上,李莊也為自己進行辯護,辯稱自己在本案中所作所為都是履行執業律師的職責,完全無罪。

  李莊強調,公訴機關未能提供任何一份有自己偽造的證據,也無偽造證據的物質載體,僅僅出示的是幾份口供,因此認為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不成立。

  對此,公訴人認為,李莊實施的行為屬於幫助龔剛模偽造供述的行為。偽造證據是指製作並不真實的證據的行為,從根本上說偽造證據是一種故意捏造事實的行為,捏造的事實通過證據這一載體反映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既可以表現為編造一個原不存在的新的證據,也可以表現為對已經存在的證據進行篡改、歪曲,對其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通過行為人違法的行為來改變,也可以視為偽造證據。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係行為犯,李莊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因此,李莊犯罪,不以是否有物質的證據來衡量其是否完成。

  辯方:僅憑犯意未可定罪

  李莊的辯護人認為,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李莊的行為只是在正常履行法律賦予的辯護律師職責,並沒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李莊的行為非但不違法,反而是一位優秀律師的表現。公訴機關提供的核心證據除了因虛假、與事實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為定案的證據外,或許指證李莊有過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為表達過偽證、妨害作證的動機或犯意。

  辯護人高子程認為,僅有動機或有過以眼神、眨眼的動作或假設還有口語表達翻供的犯意,而無實施偽證、妨害作證的行為和後果,就不能認定李莊構成犯罪。他認為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行為和客體兩個要件。

  他認為「法不誅心」,僅以認為李莊因為表達過偽證、妨害作證的內心,即可認定李莊構成犯罪,則與「腹誹之罪」無異。以假設李莊有過以眼神、眨眼等動作暗示或乾脆以口語表達過希望龔剛模及其親友偽證、妨害作證的犯意,依國家現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他認為李莊原本沒有犯意,驗證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的司法傷情鑒定用就是一份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