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流動人口採居住證制
【本報訊】據新華社烏魯木齊一日消息:新疆1日起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制度,全面取代沿用20多年的暫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服務,辦理相關事務,實現「一證在手,全疆通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規定,新疆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住所證明,到城市社區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
按照居住證「一證多能」的要求,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履行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職責時,將賦予流動人口當地的各項社會保障待遇和引進人才各項優惠政策,使流動人口融入當地的政治、經濟、社會建設之中,逐步使流動人口享受與本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均等化政策待遇。
與此同時,居住證將通行天山南北,即在新疆任何地方申請的居住證,變更住址後,只需到當地社區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簽註即可使用,無需重新申請。
目前,新疆各地正加緊建立和完善具有信息採集、整理傳遞、分析預測、定期發布等功能的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台,實現部門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近年來,新疆流動人口逐年快速增長,2010年已增至609萬,約佔新疆總人口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