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釋法釐清財產權 父母贈房產非夫妻共有
【本報實習記者隋曉姣北京十三日電】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今天起正式實施,本次的19條規定側重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鑑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認定等作出解釋。
在解釋(三)的第五條中,首次明確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前,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亦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確界定。
坊間熱議「婚姻不是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解釋(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條都是針對房屋、不動產進行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婚姻中約定將房產贈與的情形下,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根據解釋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條中得到明確──離婚時按照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財產增值部分由登記方進行補償。第十一條則規定了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時出售共同房屋時,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並產權登記後,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離婚時請求賠償損失。根據解釋第十二條,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不按照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分割,僅將購買房屋時的出資作為債權處理。
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釐清與財產權有關的事宜,引起坊間熱議,有「新時代獨立女性」們對此予以肯定:「婚姻法的修改,是社會的進步,是誰的就是誰的不重要,重要的男人更愛女人,女人更愛男人,只想愛了,不想物了,內在與外在統一了,婚姻就穩定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