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掩眼法避供MPF

  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為所有18至未滿65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部分豁免人士除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且作出供款。

  不過,曾有僱主利用「掩眼法」,多次更改公司名稱以逃避供款責任,但最終亦難逃法網,被法庭定罪罰款。

  其中一宗個案,從事侍應的黃先生離職後,發現他的前僱主每月均從他的薪金中扣除5%,聲稱作為強積金供款,但從來沒有供款,於是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調查發現黃先生在受僱期間,其僱主曾多次更改公司名稱,先後名為甲有限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黃先生表示,已忘記公司何時改名,只記得不論是那一間公司僱用他,均由同一名負責人陳女士聘請及安排工作。

  調查其後證實陳女士是甲公司的經理,同時亦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獨資經營者。資料顯示,甲公司及丙公司曾為黃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從來沒有替他供款,而乙公司則從沒有為黃先生登記參加任何強積金計劃。

  陳女士辯稱,她只是甲公司的經理,而非負責人;她更表示,乙公司和丙公司已結業,所以再沒有資金供款。

  雖然陳女士只是甲公司的經理,但公司在她的同意或疏忽,及沒有合理辯解下,沒有為黃先生作出強積金供款;而陳女士作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獨資經營者,更沒有為黃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她已多次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積金局於是向她提出檢控,法庭最終裁定她各項指控罪名成立,罰款合共1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