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 最多3層 限高25呎


  圖:在新界一些村落,丁屋已建得密密麻麻\本報記者 林雨燊攝

  丁屋,是「新界鄉村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的俗稱,是英國殖民政府20世紀70年代推出的政策,准許新界男性原居民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幢最高3層、每層面積700呎的小型樓宇,毋須繳付地價。政策的目的是安撫原居民,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和保存傳統,並配合當時新界的整體發展。

  據香港鄉議局的網頁指出,在1898年之前,即滿清政府管轄時期,新界土地持有人有關土地之地契,並無限制土地使用之條款。其後英國政府向清廷租借新界,港府自1898年起接管新界。1900年港督卜亨利爵士發表文告,向新界居民承諾:「你們的商業和地產利益,必獲得保障。而你們的習俗和良好習慣亦絕不會受到任何干涉。」1905年,港府實行新界集體官批,限制土地用途,引起原居民反對。雙方一直交涉,直至197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界鄉村小型屋宇政策」,由此年滿18歲的新界男性原居民擁有了興建丁屋的權利。

  按有關規定,丁屋面積不能超過700呎,高度不能超過25呎,在地下之上可加建一個閣仔,其面積不得超過地下面積之50%。屋頂可加建不超過4呎高的天台圍牆及不超過10呎長、6呎高、5呎闊的天台樓梯蓋。

  另外,按《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須向政府申請並補地價,才可進行。

  【大公報訊】申訴專員黎年今年四月就新界丁屋充斥僭建物發表報告,炮轟屋宇署一面嚴打市區僭建,一面「放生」新界村屋,而黎年昨日表示申訴專員公署無權要求政府部門落實公署建議。2011年12月14日 大公報

  http://202.55.1.83/news/11/12/14/GW-1433249.htm

  宋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