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宗:研設外傭試用期

  【本報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日在立法會回應質詢時表示,將詳細研究是否就外傭的標準合約訂立試用期。不過,有關問題複雜,訂立試用期或出現「雙刃刀」情況,外傭在試用期內可要求提前解約,這會對僱主造成不便;外傭亦可能憂慮隨時被解約,減低來港工作意欲。因此,政府要小心避免僱主和外傭濫用試用期。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在立法會大會提出質詢,關注現時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期為兩年,當中不設試用期,有不少雙職家庭反映,外傭於合約初期不適應香港生活,以及與僱主相處出現問題。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在標準合約加入試用期條款,讓僱傭雙方在試用期內可盡早解除合約。

  另外,葉劉淑儀關注外傭在受僱期內患病或受傷,僱主均須提供免費醫療,政府會否考慮就僱主須為外傭承擔的醫療費用設定上限,以便僱主作出預算。

  張建宗表示,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目的是要平衡僱主與外傭雙方的權益,亦為雙方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不過,他承認有僱主反映,其僱用的外傭由於文化或生活習慣上的差異,未能在短時期內適應新工作環境,建議增設外傭試用期以縮短與外傭解約所需的時間。由於涉及問題複雜,當局正準備就有關建議作進一步詳細研究,在適當時候諮詢相關的僱主,外傭團體及相關人士,以決定是否可行。

  另外,張建宗指出,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在簽約前應接受有關其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的體格檢驗。僱主在擔保外傭申請來港工作簽證前,亦應先查閱有關檢驗的醫生證明書。由於外傭來港前可居住或工作於原居地或其地國家的不同地方,因此規定要由若干指定醫療機構提供新聘外傭的體格證明,運作上並不可行。

  張建宗說,僱主有責任確保外傭在受僱期間,不會因病或傷患使用公共醫療服務後拖欠有關費用,而導致要以公帑填補有關開支。因此,當局認為不適宜就僱主須承擔的醫療費用設立上限,反而鼓勵僱主為外傭購買適當的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