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法院:真品,還是贋品?\方元

  圖:粉嶺裁判法院:新界第一座法院建築\方元\攝

  在歷史建築保育中,首要的任務是保護建築的特色。但如果官方判定的建築特色並非建築的原有特色,而我們又要千方百計地保育官方指定的特色,那豈不是越做越錯,將真品「保育」成贋品?

  政府最近推出第三期「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其中包括一九六一年建成的粉嶺裁判法院(下簡稱:粉嶺法院)。關於它的建築特色,官方的指導文件寫道:粉嶺法院「是當時典型的公共建築,外觀具有新古典建築風格」,「由於該法院與……北九龍裁判法院屬同年興建,兩個裁判法院的建築風格十分相似……展現出簡化的新古典風格」。

  關於粉嶺法院的建築特色,我有不同的看法。簡單地說,我認為它不是「新古典風格」。北九龍裁判法院和西區裁判法院(下簡稱:北九法院,西區法院)同樣被官方學者鑒定為「新古典風格」。我認為它們也是被誤解、「被特色」了。看來,這不僅是粉嶺法院的個別問題,而是涉及到香港建築史的寫法。

  保育歷史建築就像收藏古董,若不了解它的特色,就不能確定它的真實文化身份和藝術價值,因此對建築特色的鑒別是十分重要的。毫無疑問,官方的結論經過許多專家的研究和論證。也許我不能改變官方的結論,但可以提出多一種觀點供大家參考商榷。

  告別過去的輝煌

  倘若一種建築風格出現在不應該出現的年代,或者一種建築風格在歷史中找不到自己應有的位置,那就是大問題了。粉嶺法院大樓現在就正處於這種尷尬的境地。

  什麼樣的建築是「新古典風格」?不必搬出那些枯燥囉嗦的學術理論,只要我指出身邊的一些實例,你自己就能辨認了。例如,前高等法院大樓和香港大學本部大樓即是香港現存的「新古典風格」建築。如果你去過上海,那你必定見過外灘上那座有圓顱屋頂和希臘柱式的前滙豐總部大樓,它是「新古典風格」在中國的最後一座高峰。將它們與粉嶺法院作比較,即使你沒有學過建築學,也可以看出它們之間有明顯的差別,不是同一類建築風格。

  如果你熟悉建築藝術史,那麼你就知道「新古典風格」不應該出現在上世紀六十年代的香港。從上述三座新古典建築來看,前高等法院和香港大學本部大樓在一九一二年建成,前上海匯豐總部在一九二三年建成。這即是說,「新古典風格」在中國的流行時期是上世紀三十年代以前,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經過那場血與火的洗刷,世界改變了,建築潮流也改變了,「新古典風格」隨着大英帝國的沒落,告別了過去的輝煌歲月,走下歷史舞台。所以,無論在建築特色上,還是在建築發展史上,粉嶺法院都不應是「新古典風格」。

  在古今之間搖擺

  如果粉嶺法院不是「新古典風格」,那是什麼風格?在上世紀六十年代粉嶺法院誕生的時候,領導建築潮流的已不再是「新古典風格」,而是「現代主義風格」。那麼,粉嶺法院是現代主義建築嗎?

  什麼樣的建築是「現代主義風格」?在我們身邊就有一些現成的實例可以說明它的特點,例如一九五六年建成的政府總部和一九六二年建成的大會堂便是那個時代的「現代主義」產物。它們追求機器時代的美,喜歡流暢的直線、直角,既沒有傳統的圓拱、圓屋頂,也沒有建築裝飾。市民熟悉的、位於金鐘的現高等法院也是典型的現代主義建築。將它們與粉嶺法院作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它們雖然不完全一樣,但有許多共同語言。

  按照現有的講法,香港法院建築的發展道路由「新古典主義」一路走到「現代主義」。前者例如上世紀初建成的前高等法院,後者例如一九八四建成的現高等法院大樓。在它們之間似乎沒有其他風格的建築出現。如果粉嶺法院既不屬於前者,又不是後者,那麼它是什麼風格?

  實際上,在上世紀三十年代至五十年代,有一種現代派風格與「新古典風格」及「現代主義風格」的發展時期前後重疊,它被稱作「藝術裝飾風格」。我認為,粉嶺法院、北九法院和西區法院即是這種風格的末期作品。由於「藝術裝飾風格」的建築帶有古典與現代的雙重性格,因而導致有些學者作出誤判:有人把它被歸類到「簡化的新古典風格」;有人則視它為「現代主義風格」,把它與「包豪斯式」建築歸為一類。正因為這些誤解,才出現對粉嶺法院等三座法院建築的誤判。從後殖民文化的角度看,前殖民政府的法院被誤判實在具有諷刺意義。

  儘管「藝術裝飾風格」經常在古典與現代之間搖擺,但它並非沒有自己的個性。讓我用舊中國銀行大樓為例來解釋:這座大樓於一九五一年建成,是香港現存最好、最典型的「藝術裝飾風格」建築。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這種風格既不同於前高等法院的「新古典風格」,也不同於大會堂的「現代主義風格」。它一邊高歌現代化,一邊用傳統和歷史的小玩意裝飾自己,在現代建築藝術中自成一格。實際上,粉嶺法院等三座法院大樓與舊中國銀行大樓屬於同一類建築風格。有些不同的是,舊中國銀行大樓的設計主要受到美國現代派建築的影響,粉嶺法院等三座法院大樓則較多地具有英國現代派建築的特色。對於香港建築史教科書中失落的這一章,現在應重新書寫了。

  新字第一號法院

  無論香港的司法史,還是建築史,都應該給粉嶺法院大樓一席位置。港英政府於一八九八年接管新界地區,但在一九六○年以前,六十多年來一直沒有在新界設立法院,而是由理民府兼任司法裁判職責。五十年代末期,港英政府面對新界的發展和人口增長,對管治架構作出調整,將理民府的司法職責移交給法院。粉嶺法院即是根據新法例,在新界建成的「新字第一號」法院建築。粉嶺法院以及同時期興建的北九法院和西區法院,是現今尚存的三座建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初的法院建築。北九法院於一九六○年建成,二○○八年列入第一期活化計劃,現用作藝術學院。西區法院於一九六三年建成,二○○四年停用,未列入活化計劃,而是改作政府辦公樓。這三座建築都屬於現代派建築,在藝術上各具特色,豐富了香港法院建築和香港建築史。

  古蹟保育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帑和其他公共資源。現在,政府的「已評級歷史建築」名單上有一千四百四十四座之多,但名單上的每一座是否都需要活化呢?據我看,名單上有些建築的藝術和歷史價值很低,但活化這類建築的經濟成本很高,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將有較大的落差。我認為,當考慮一座建築是否需要活化的時候,不應單看它的年齡,更重要的是看它的歷史和藝術價值。對於歷史價值不同的建築,可採用不同程度的保育方法。

  如果想做到既不浪費公帑,又不錯失應保護的古蹟,那麼前提條件是,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和古物古蹟辦事處能夠對每座古蹟的歷史和藝術特色作出準確的評估。這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但並非「不能完成的任務」,也是應該做好的分內事。遺憾的是,在官方的指導文件中,「建築特色」部分經常未能提供健全的歷史資料和準確的專業判斷。這不單使公眾對歷史產生誤解,也會誤導投標參與活化計劃的夥伴機構,以致可能對歷史建築造成損壞。我們經常為新造的建築感到懊悔,也經常為拆掉的建築感到懊悔。現在,不要讓我們再為保育的建築感到懊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