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調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


  【本報訊】據新華社北京31日報道,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並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修改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修改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在此之前,增值稅的起徵點區間,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元至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1500元至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元至200元。營業稅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元至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記者還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了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暫行條例稱,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根據上述暫行條例的規定,實施細則明確,所稱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稅額;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實施細則還明確,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