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風波 郭子威獲平反
【本報訊】長實地產投資董事郭子威(圖)在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去年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當天,在微博留言稱當日購買大圍盛薈的買家不受新措施影響,其後被指言論誤導買家。運輸及房屋局與稅務局昨日表示,若是在額外印花稅宣布當日或之前簽定的物業買賣文書,買方於二十四個月內出售該物業,無須繳付額外印花稅。
曾俊華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郭子威於同日在微博表示:「今天(十一月十九日)買盛薈絕對不會受新的政府措施影響!十二時前來了!快快快。」
就傳媒查詢盛薈買家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簽署的買賣文書,是否受額外印花稅規管,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昨日回應稱,當局就額外印花稅的立場是,當物業在衡平法上的擁有權或法律上的擁有權經轉移時,才謂之「取得」或「處置」了該項物業。
發言人說,當局草擬原《條例草案》建基於這原則。當局及後再進一步界定何謂「取得」及「處置」物業的日期,亦建議以「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為基礎,但不包括「購買不動產的選擇權」及「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等該類買賣協議,原因是該局的法律意見認為,衡平法上的擁有權,並沒有在這個選擇權或優先權下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根據當局上述的建議,買賣雙方假如在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只簽訂屬於「購買不動產的選擇權」及「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的物業買賣文書,買方並不被當作已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取得」該物業。假如在二十四個月內出售該物業,須繳付額外印花稅。
發言人稱,在法案委員會進一步討論有關修正案時,由於議員擔心,若當局不把「購買不動產的選擇權」及「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等買賣協議視作「取得」該物業,會製造漏洞,讓投機者日後避過額外印花稅。當局經仔細考慮議員的意見後,同意把「購買不動產的選擇權」及「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亦視作「取得」該物業。
在這安排下,一般在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簽定的物業買賣文書,買方會被當作已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取得」該物業,假如在二十四個月內出售該物業,無須繳付額外印花稅。
因應接獲個別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購入盛薈單位的買家查詢,希望進一步釐清額外印花稅之生效日期,長實透過胡關李羅律師行致函稅局查證,稅局回應稱,臨時買賣合約是「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當買方在去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買方便被視為當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即使買方在取得物業後二十四個月或以內將物業轉售,也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