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雲鶴案再拷問誠信


  圖:許雲鶴網上圖片

  22日,天津「許雲鶴案」二審開庭。這起案件社會關注度持續升溫。在撞人還是助人均沒有清晰證據的情況下,車主許雲鶴一審被判賠受傷老太10萬元,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事件真相撲朔迷離,但毫無疑問的是,雙方當事人至少一方未能盡述事實,因此留下了謎團,也將當前有關道德與誠信的思考和討論推上輿論浪尖。

  【本報綜合新華社消息】

  日前,天津車主許雲鶴在華聲論壇、愛卡汽車論壇等網上社區發表名為《助人為樂反被訛10萬 法院亂判葫蘆案何處申冤?》的帖子,稱自己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老太王秀芝,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元。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車主許雲鶴發現王老太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網民驚呼「彭宇案」重演

  帖子引發網民強烈關注,與2007年南京「彭宇案」類似,網友們多數指責王老太「倒打一耙」。

  是撞人還是助人?據許雲鶴稱,自己在2009年10月21日開車行駛在天津紅旗路左車道,一名白髮蒼蒼的老太太橫跨馬路中間的護欄,不想被護欄絆了一下摔倒在地。他急忙停車攙扶,發現老太太已經不能扶起來了,便撥打120和110,並從車裡翻出創可貼給老太太包紮。沒想到老太太卻打電話告訴親屬,自己在馬路上被車撞了。

  而傷者王秀芝則說,當天她爬護欄時,許雲鶴的車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彈起後,趴在車前部,又倒在地上。王老太最初被送往天津市人民醫院,傷情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王老太的女兒王莉萍稱許雲鶴在說謊,她說,照片顯示許雲鶴並不是正常停車,車頭碰着護欄了。她還稱自己當天趕到事發現場時,看見許雲鶴在擦拭車頭的灰塵,並被警方阻止。事故發生後,王老太去了多個醫院救治,花費了大量醫藥費和人力成本,而車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絕支付費用,因此被告上法庭。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決,王老太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

  有責還是無責?眾說紛紜

  對於一審判決,許雲鶴表示不服。他說,現在案件已經不是賠償多少的問題,而是一個原則問題,「如果我賠付了,那成什麼了?勢必會助長不良社會風氣,讓幫助別人的人越來越少。」目前,專家、網友對於案件也是眾說紛紜。議論爭議焦點主要在如下三個方面:

  焦點一:許雲鶴有沒有撞到王秀芝?

  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潛認為,許雲鶴有沒有撞到王秀芝這一事實對於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最終民事賠償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此案中,原、被告雙方在撞與沒撞上各執一詞,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也就是說根據痕跡鑒定的結果無法得出明確結論。

  但事實不明是否就無法做出認定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證據規則已經制定了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王秀芝主張許雲鶴撞到了自己,就應當進行舉證證明,不能提供證據就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後果。

  焦點二:許雲鶴駕車與王秀芝的倒地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使用「假設」推理認為王老太受「驚嚇」摔倒,網民對此感到尤為不解和不滿。但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判決書用「假設」推理並無不當。

  王潛認為,即使許雲鶴的車輛與王秀芝並無直接接觸,但也不能排除王秀芝摔倒與許雲鶴駕車之間無因果關係。法院認為,無論機動車與王秀芝之間是否發生接觸,王秀芝倒地都必然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這一推定並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焦點三: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不少網民認為,既然王老太違法翻越護欄承擔主要責任,為什麼還要判許雲鶴擔責40%?網民認為責任劃分不合理。

  王潛認為,正常情況下,鑒定結論若不能證明雙方有接觸,就應當推定無接觸,而法院的推論卻恰恰相反。

  在賠償責任方面,目前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行人負主要責任而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比例的尺度並不統一。北京地區一般是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行人一方5%至20%的賠償責任。一些律師和網友認為,本案中許雲鶴承擔5%的賠償責任較為適當。

  真話還是假話?誠信之惑

  撞人還是沒撞,本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問題,但在「許雲鶴案」中,雙方當事人卻各執一詞,讓事件真相變得撲朔迷離。許雲鶴和王老太到底誰在說謊?

  專家認為,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作出一個讓各方都滿意的判決。法律不是萬能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在道德面前顯得無能為力。僅僅依靠法律來破解當前道德和誠信之困,是遠遠不夠的。

  天津社科院輿情專家陳月生說,法院遇到這種各執一詞又沒有證據的案件,在審判時要慎之又慎,在事實真相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在依法作出審慎判決同時,還必須對判決的理由進行合乎法理的詳細闡釋,不能讓公眾產生太多質疑,避免因為判決本身的含糊其辭或其他錯誤造成輿論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