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機制無剝削選舉權
【本報訊】《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最後一日審議有關遞補機制的草案。對於大律師公會早前批評遞補機制違反基本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反擊指出,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議席空缺一定要由補選或其他指定方式填補,所以不補選,不等於違憲。而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強調已謹慎和全面考慮建議,認為建議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六十八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1(b)條。而立法會內會昨日通過於七月十三日恢復辯論和表決遞補機制。人民力量揚言將提逾千條修訂「拉布」,但其他反對派政黨卻無意參與。
大律師公會曾兩度發表聲明,認為遞補機制剝削市民選舉權,亦違反基本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逐點反駁大律師公會的批評。林瑞麟在昨日上午舉行的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上就此作出回應。他強調,基本法或人權法案均沒有規定,一定要用補選來填補出缺的立法會議席,因此,「不一定用補選填補,才符合選舉權」。
下月中恢復辯論及表決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即使採用遞補機制,立法會仍然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由選舉產生」。根據上一次換屆選舉中選民所投的選票訂出替補人選,可令選民在上一次換屆選舉的整體意願得以自由地體現,並符合比例代表制的精神。由此選出填補空缺議席的候選人仍是根據上一次換屆選舉的結果產生。
政府認為,已登記成為選民的永久性居民在換屆選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完全不會受建議的遞補機制影響。遞補機制的規定建基於客觀的準則,亦具透明度、公平和合理。當進行換屆選舉時,選民和候選人可依從這些規定。因此,有關建議符合《人權法案》第21(b)條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
當局表示,《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及附件二給予立法會寬鬆的酌情決定權以決定規定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的選舉法例。有關香港的選舉制度的法例由立法會訂定。建議的遞補機制是立法機關酌情判斷的範圍內可採用的一個方案。
堵漏洞合法合理合比例
政府還重提去年五位立法會議員故意辭職引發補選是不必要及浪費公帑,低投票率亦反映不受民意歡迎;以此反指他們才是剝削選民的權利。政府及立法機關堵塞這些漏洞,是合法、合理和合比例。
在昨日的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旅遊界的謝偉俊再次要求律政司司長釐清法例。林瑞麟回應說,特區政府是一個團隊,今次修例得到律政司和他的同事的支持和參與,但特區政府在今次條例的建議和回應則主要是由林瑞麟負責。另有多名議員提出,希望將議員因身故、病重等原因造成議席出缺的情況酌情處理。林瑞麟表示,目前的情況,就所有議席出缺的情況,實行一套制度,較為穩妥。
昨日下午舉行的立法會內會以二十六票贊成、二十一票反對、一票棄權,通過於下月十三日,即立法會暑假休會前,就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和三讀。人民力量的陳偉業揚言,屆時會提出一千項修訂,拖延條例表決。但其他反對派政黨則無意加入以修訂「拉布」,其中,民主黨稱可能會在二讀辯論之後離場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