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紅日/雲家洛
望望月曆,又到了一年一度,打工仔傷心的時候。復活節假期,月曆上有三天「紅日」,代表「公眾假期」,但對不起,打工仔要放「勞工假」。根據法例字眼上的區分推論,原來「勞工」不屬「公眾」的一部分。復活節「白領」有三天假期,「勞工」繼續上班。
號稱文明的大都會香港,有如此歧視性的法例,把人按階級劃分,低層的勞工,繼續勞動可也;銀行職員、政府僱員與眾多商業機構的僱員,則高高興興,趁着復活節長假期遊埠去,實在是奇事。 話說有如此區分,源自「銀行假」之設,早年政府部門與商業機構作息,均圍繞着銀行活動,遂慢慢演變成「公眾假期」。但往日無法例保障勞工,才在僱傭條例下寫清楚「法定假期」,即「勞工假」,是規定僱主給予員工的假期,只有每年十二天,比「公眾假期」少五天。制訂法例時,勞工的假期福利從無到有,已是皇恩浩蕩,於是大家滿意,勞工假與公眾假期之分野,延續至今。
立法會裡曾為此事辯論,但遭商界代表阻撓。商人的老調,謂繼續增加勞工福利,會削弱競爭力,令生意難做;又總有商人認為,香港這制度行之有效,不宜改變。老實說,商界朋友間,從來只聽聞租金貴令生意難做,什麼時候聽說過,「人工高」令公司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