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社工性侵滇院童囚 年
圖:法官指李國華(前左)借慈善之名,利用院童對他的信任行惡,應受重罰。圖為李國華與仁愛兒童之家的院童合照,受害女童亦在照片中\網上圖片
【本報訊】本港一名註冊社工在雲南創辦的兒童院裡性侵犯院內女童,昨日被法庭重判入獄八年。法官斥責被告,以服務內地兒童為名,侵犯受助弱勢社群,而且跨境犯案,令香港慈善事業名譽受損,法庭必須嚴懲。社署稱,被告已被停職,紀律懲罰最嚴重是革職。
患有小兒麻痹症的四十九歲被告李國華是社署社工,他早前被裁定五項非禮及與未滿十六歲女童發生性行為罪名成立,昨日判刑。案情透露,被告在○三年利用工餘時間,在本港成立兩個慈善團體,再以團體名義到雲南成立「仁愛兒童之家」,收容當地孤兒和貧困兒童。案情指,被告在○五至○七年間,性侵犯院內兩名十多歲的女孤兒,其後一名捐款給慈善團體的人到雲南探訪孤兒時,收到一名女童字條,揭發事件。
侵犯兒童罪行嚴重
法官彭偉昌判刑時說,此案發生已有一定日子,未能確定兩名受害女童真實年齡,但根據證據推斷,案發時一定不足十六歲。被告平時在孤兒院以乾爹自居,可見對兩人並無男女之間的愛意,但以服務內地兒童及護幼為名,侵犯受助的弱勢社群,違反誠信,罪行極為嚴重,必須嚴懲。
法官又指出,兒童院應該是保護幼童的地方,但被告反其道而行,而且犯案時還有其他院童在場,顯示被告已到肆無忌憚的地步。被告給予其中一名受害人銀行卡,案發期間及之後,都向其家人提供額外經濟支援,是以利益荼毒受害人心智,更可能是俗稱的「掩口費」,希望受害人合作,不要張揚事件。案件揭發之後,李國華已離開雲南並停辦兒童院,雲南當局未能採取行動。
捐款人指判刑太輕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被告在港從事多年社工及義工服務,並屢獲嘉許,在家庭和工作上有出色表現,希望予以輕判。但法官認為,被告所犯罪行,前半生都難以彌補,且跨境犯罪損害本港慈善機構在內地聲譽;五項罪名,包括三項非法性交、一項猥褻行為和一項非禮罪,每項罪名量刑起點是一年半至四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八年。有到庭旁聽的捐款人認為判刑太輕,批評被告利用自己身體殘障,欺騙其他人的捐款,再利用捐款侵犯兒童。
社署發言人表示,李國華是社署的社會工作助理,於二○○八年被捕時被停職,現在法庭將他定罪,社署會根據公務員條例的人事紀律程序,考慮相關的紀律行動,最高懲罰是革職。李國華的社工註冊去年九月屆滿,他已向社工註冊局提出續期,但未獲批准。註冊局本月中考慮有關申請,但根據社工註冊條例,李國華涉及兒童性侵犯罪行,除非獲所有註冊局成員同意,否則局方必須拒絕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