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闡述退市新規
圖: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保證退市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深交所近日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並特地於昨日對該規定作出說明。其中,對於市場最關心的「退市整理期」關於重組公司的規定,深交所表示,即便重組公司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也不能免於退市。
《退市整理期特別規定》第二十條明確標明,對於選擇「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深交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該議案的,深交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因此,無論公司選擇進入退市整理期與否、終止重大重組與否,只影響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後30個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機會,不改變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終止上市的結果。
此外,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第二十一條還規定,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轉讓股份。該條規定說明了選擇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終止上市期限屆滿後的去向和安排,同時也表示這些未能提供退市整理期交易機會的公司,需要在退市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相對更具流通性的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場所。
據悉,深交所將在今年年底之前,對於今年一月一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若有關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達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規定將被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