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擬立法防治地沉降

  【本報記者楊楠上海二十日電】備受矚目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草案)》,20日正式提請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一審審議。作為一項關係到上海城市發展和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工作,《條例(草案)》首次就申城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體制、規劃、危險性評估、地下水開採回灌等作出嚴格詳盡的規定。

  1921年至1965年的45年間,上海陸地累計沉降量約1.69米;之後的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間,滬繼續沉降累計約0.29米。據統計,「十一五」期間,申城累計地面沉降量大於50毫米的範圍達162平方公里。

  眼下,滬中心城區及近郊區已形成若干個地面沉降次中心,出現了平均累計沉降量普遍大於0.6米、最大累計沉降量近3米的「窪地」,部分地區地面高程低於黃浦江外灘平均高潮位。在虹橋、三林、張江等地區的局部,甚至出現年均沉降量超過30毫米的沉降中心。

  對此,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長馮經明表示,目前滬已建立起一張覆蓋全市的地面沉降監測網絡,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逾1000處。2011年與2005年相比,全市年平均地面沉降量已由8.4毫米,減少到6.0毫米。

  所謂地面沉降,是指由於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地殼表層鬆散土層壓縮,導致地面標高降低的地質現象。目前,地面沉降已成為上海最主要的地質災害,且具有緩變性和不可逆轉性,而合理開採地下水是控制地面沉降的基礎性條件。

  地下水開採量壓縮逾八成

  從1965年起,上海通過採取壓縮地下水開採、調整地下水開採層次、開展地下水人工回灌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地面沉降速率。「十一五」以來,上海地下水開採總量已由7452萬立方米,壓縮到1351萬立方米,壓縮幅度達82%;在用的深井數從826口壓縮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萬立方米增加到1861萬立方米。

  儘管如此,由於歷史上失水較為嚴重,滬需要堅持採取回灌措施,逐步還清欠帳。為此,《條例(草案)》進一步要求強化地下水開採與回灌相結合,明確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制度;要求在地下水開採方案中明確年度開採總量;規定在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除戰備、應急備用、優質飲用水源開發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開採地下水。

  重點控制深基坑工程開挖

  近年來,隨着上海城市建設大規模開展,高層、超高層建築不斷興建,大規模深基坑降排水作業,亦成為影響滬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其造成的不均勻沉降問題較為突出。這方面,滬現有規章力度尚不夠有力,將通過地方立法推進實施更強有力的防治措施。

  為此,《條例(草案)》明確了分區控制、分類監管的原則,對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採取分類管理模式,將上海6700平方公里陸地劃為52個分區,根據危險性程度又分為4大類,並由滬規土部門公布52個分區的評估報告,分別給出防治措施和要求。

  對於申城開挖深度達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以及地鐵隧道、過江隧道、大橋等重要工程,必須委託評估單位單獨對深基坑進行危險性評估,將相關防治措施和要求體現在設計階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