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立法機構─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稱立法會,簡稱立會(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簡稱LegCo或Legco),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及有部分議會功能,香港主權移交前先後稱為定例局和立法局。
立法會會徽,首個中文字「立」字,與「Legislative Council」的首個英文字母「L」,兩者合而為一,反映香港是一個華洋雜處的國際大都會,糅合了中西文化的精粹,互相兼容。灰色字體,表現莊嚴,黃色底色則代表和諧,與字體顏色相襯。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之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職務。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