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控黃毓民「公然侮辱罪」


  圖:黃毓民被台北法院以「公然侮辱罪」起訴。圖為事發當日顯得火爆失控的黃毓民

  【本報訊】記者戴正言報道:激進反對派的人民力量候任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未上任便先惹官非。他在今年一月與當時仍是民主黨黨員的馮煒光在台北發生罵戰,雙方發生衝突,後者向當地警署報案,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近日決定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黃毓民。黃毓民形容事件無聊,稱會委託律師處理,而已離開民主黨的馮煒光就稱,未決定會否到台北作證。

  事件發生在今年一月,黃毓民到台北國民黨中央黨部參觀時,遇上馮煒光等一行民主黨人士。黃毓民因不滿馮煒光在社交網站facebook提及他的兒子在內地被捕一事,於是以粗口辱罵馮煒光,二人更發生衝突,要旁邊的人拉着,而馮煒光更聲稱當時被黃毓民揮拳打跌眼鏡,其後馮煒光向台北中山分局報案。

  黃毓民昨日回應事件時表示,自己未收到起訴書,稱會委託律師處理;他又認為事件無聊,因為按當地刑法,「公然侮辱罪」等於一些在網上罵人的罪行,而且罰則相當低。馮煒光則預計,兩日後會收到台北地檢署對黃毓民的正式起訴書,屆時會知道詳細內容及開庭日期,認為當地作出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證明他不是捏造。

  按照台灣的刑法,「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台幣)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台幣)以下罰金。」按當地的法律網站解釋,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污辱」,而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